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第4/5页)
义”,究竟其实俨然是“重要意义”。现在不把话说过头,最好是留下来,等到既成事实出现后,再作结论也不迟。 简单地说,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一定是21世纪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典,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典,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这种要求并不高,而且应当较容易做到。因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是宏观物权法典的雏形,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枝独放。大家动动脑筋,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达到目的是指日可待的。 不可否认,迄今为止,现行的中国物权法仍然是个试验品,仍然是属于不太完整的产品,因为有许多物权类型没有加入其中,甚至于有许多物权内容仍然是一片空白。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规划不周到所致。 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要求,物权立法是民法典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民法典立法计划进展不够顺利,故将物权法立法先行一步。至于,物权法从第二草案起加入了许多“公法”元素、新型的担保物权法元素,纯粹属于歪打正着。 如果说,我们的胆子再放大一些,步子再放快一些,内容再充实一些,未来中国物权修法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公法与民法兼容、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并行、有物权与无物权明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她既不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与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互不隶属,而应当是一部独立自主的“新型法典”。 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这几类法典,还没有出现过物权法典。物权法典的出现,定会让全世界的法制国家为之轰动,也定会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向前迈进一大步。 第二,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增补新内容,将应当规定的全部规定进去,奉献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就其体例而言,中国物权法典的制定,可以大大突破固有的立法观念和物权法体例的限制,还可以取材于民法、商法和部分公法的精华部分加以充实;可以将原来忍痛割爱的部分重新找回来补上去,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放手地加入物权新内容、新品种。 就其内容而言,物权法典是综合法,几乎是可以上不封顶的,制定个800条款也不算多,甚至于可以在物权法基础上翻一番至两番。物权法是单行法,中国物权法总共才247条,许多地方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许多重要物权对象并未列入其中。某些重要的所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经济主体与物权主体,现行的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下来,这是一种很大的遗憾。
这与中国21世纪丰富多彩的物权景观、生动活泼的物权生活很不对称,很不协调。西方国家甚至于在19世纪制定的物权法—纯普通物权法、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长达552条,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可以定义为“半边法”。这种落后状况亟待改观,再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求进取了。 具体而言,未来的物权法典必须大大超过800条款,才能算作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优质的法律与法典,是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的事物,没有原则、毫无顾忌的删减和浓缩,连单行法的质量都大打折扣,更遑论物权法典的宏观世界了。 第三,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质量上数量上都有一定的保证,能够高瞻远瞩指导未来,能够高屋建瓴基础扎实,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物权制度不同于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经常性的地调整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大。物权制度,几十年来甚至于几百年来基本上是恒定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小。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的物权,所有这些物权,在人类社会中都有共同的物权价值观和同一性的行为规则,除了法定的物权容易浮动以外,一般是不轻易浮动的。 如果说,物权法的目标应当管用30年以上的话,那么,物权法典的目标应当是100年以上。 确切地说,这个目标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以德国物权法为例,它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有11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具有前瞻性,制作比较精良,故很少有修改的痕迹,总共才增加9个条款,目前总共552条。看过德国物权法的人,都会对该法叹为观止。然而,某些德国人认为,瑞士民法典和物权法比该国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更好一些,完全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21世纪的中国,更有条件和更有理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中国有学者夸张地说现行的247条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大错特错!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为什么没有人说这是“德国物权法典”呢?正如中国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所说的“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一切固步自封、骄傲自满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确切地说,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的一个雏形”,离“中国物权法典”还有很大的距离呢!根据自己的设想,给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再增加上247条是分分钟的事情,而决不是胡闹和凑数之作! 第四,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物权法内容不必裁减了又裁减、省略了又省略。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宏伟气势,又有微观物权法的涓涓细流,不必为尊者讳,不必为卑者贱,更加娴熟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立法目的意义更加明确,收到的社会效果更加显著,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制定物权法的初衷,就是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编来规划的,实际上是已经落入了古老民法典的窠臼,束缚了自己的思维与手脚,不能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也不能在物权法中注入新的物权元素、拓展新的内容。 实质上,中国物权法依然是一部“掐头去尾”式的“半边法”,省略了大量内容,创新力度不够圆满,难以更加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资料显示,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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