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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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第3/5页)

形形色色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元素,可以进一步规范与调整各种层级物权关系与层级法锁关系,同时与时俱进地修正各种不合时宜或者有瘕疵的法律盲点,有效地提高法律质量,整合物权法制水平。

    倘若中国如日本等西方国家那样,执意要将物权法列入民法典之中,三五年之内看不出什么体例上的问题。时间一长,有关内容很有可能变成百衲衣,还不如修订为物权法典。

    日本民法典在100之内修改了数十次之多,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100年之内修改了100多次。这是什么原因呢?大大扪心自问,好好想一想吧。

    2、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至关重要。使得这种极其宝贵的立法资源不至于在时间流逝中和无厘头的争议中而造成巨大的浪费,这才是首先亟需解决的认识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才是现实意义中的最现实主义、最现实意义。

    说到物权法律资源,确实是非常重要、非常难得、不能错过、不能浪费和不可替代的法律资源。别的财产权法,可以用商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进行替代,甚至于可以利用一些纯民法来替代。

    物权法能够用什么法律来替代呢?物权法是专司基本权源法的,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的本职工作就在于物权法,物权法的节点、节目、词汇多达数以千计,光是一些法律概念是独一无二的。物,物权,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技术物权,当代物权,传统物权,宏观物权,微观物权……;物中之物,物权中之物权,物权关系中之物权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物权往往优于债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诉讼保护时效也不相同。仅仅以民法通则论诉讼时效,很多已经过时了。

    想当初,对于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的主张,也有的人不赞成,最后还是统一了认识,实现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的有机统一,充分说明了这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如果当初不把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就会对于现有的立法资源造成浪费,而且立法质量也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好。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和非常别致的法律,她是规范与调整物权走向、平衡各种物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之非常独特的财产法。与物权关系有关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等,有许多主流与支流,可以纵横捭阖地延伸,如数家珍地把各家各户各个层次的物权宗谱和网络图谱展示出来。

    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除了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表决通过前的说明,提出“制定物权法必要性”的四大意义以外,主要集中于填补国内空白甚至于国际空白,更加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有利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没有颁布实施物权法典。这是人类立法史上最大的遗憾,巨大的物权法立法资源被无情地形成了巨大的损失浪费。抢救与利用物权法立法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中国应当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决不能被麻烦与困难吓倒。

    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西方世界的精神文化遗产有两大板块,一是圣经,二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精华集中在物权法里面。可惜的是,那么好的物权法埋没在民法典中,受前后左右的其他民法所束缚,不能进行大幅度的或者彻底的修改。

    如德国民法典的编排秩序,分别是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大板块。日本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大板块,整部法典的内容很不完善,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借地借房法、工地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单行法。

    各国民法典的内容非常庞杂,某些民事法律对象随着时代的变迁、物权法学史的进展,需要重新定义、定位与修正。但按照该国民法典的的体例顺序进行修正,修正起来会遇到很多麻烦,需要重新进行再统一规范与调整。因为民法典中各编各章各节的条款序列是固定的,每次修改起来,要么是非常麻烦,要么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暴露出“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窘迫的尴尬现象。

    人类历史社会中,有无数英雄豪杰和志士仁人,为国捐躯,为国争光,为民造福,为整个中华民族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呕心沥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穷则努力奋斗,富则兼济天下。爱国为家,同仇敌忾,涤恶扬善,惩贪倡廉,扶贫帮困,睦邻友好,拾金不昧,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宽宏待人,所有这些都是很朴素的道德法与物权法。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海峡两岸,处处洋溢着物权法的正能量。

    伟大的哲学家******同志说过,人类社会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拿我们的话来说,中国物权法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过去,很多法律在规划、起草、制订、颁布、和修正过程中,反复研究,反复斟酌,反复修改、反复完善,从而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法律的影响力、执行力、威权力。其中,物权法经过13年的刻苦磨砺,8稿定谳,但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不失时机地制订物权法典,大量充实内容,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很有必要。

    物权法既是非常要好的法律资源,也是非常深奥的法律科学,必须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努力发展这种科学事业。所有制关系学,所有权关系学,用益物权关系学,担保物权关系学,占有关系学等等方面,还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还有很多规律性需要掌握,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充实,还有许多表现形式需要艺术化地综合运用。

    现行的物权法,搭建了很好的拓展平台,构建了宏观物权法的框架,已经形成物权法典的雏形,经过几年来的贯彻实施已经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形势大好,不是小好。制订与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物权法典,完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俗话说得好,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我们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我们的目的是一定要达到的。中国物权法典成功颁布实施之日,就是胜利之日,就是万众欢腾的喜庆之日!

    二、一般意义

    本文的论题,是“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预示着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制建设之大创举与大变革,中国将会第一个登上物权法典的巅峰,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若论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也是相对保守的说法。这里说是“一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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