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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第2/5页)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旧中国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再说,中国现在有13亿几千万人口,正处于信息化高速公路上,整个民族的集体智慧,应当不比几千万人口民族的智慧差,亦不比旧中国旧官僚主义者们的智慧差。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开始实行的,列举条款2283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实行的,列举条款2385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其中,德国物权法连同后来增补的9条,共有552条,散布在总则、债务关系法等方面的也有数百条之多,仅仅物权这一部分就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总条款还多许多。 《日本民法典》是个反面典型。条款总数只有1146条,后面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因为条款太少,内容太单薄,此后陆续增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十余部法律。这是民法法典化和条款内容短少的反面典型,民法典与公法、民法之单行法拼凑在一起,更是不伦不类。 就中国现行的物权法而言,即使是不制订中国物权法典,里面有许多内容是需要修改、补充规定的。 就物权主体、所有制关系法方面,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4种类型。但是,其他人这种主体,只是代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并不代表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这是需要补充规定的方面。 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乡镇集体企业与村、组集体企业之间合并,私人公司与私人合伙企业之间合并,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这是集合所有制的类型。 以上几种经济所有制,公有、共有、私有之间杂交的,民族企业与外族企业杂交的,都是混合所有制。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其他人”,不属于经济所有制范畴,属于物权所有制范畴,客观上亦存在“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应当在物权法或者物权法典中进行补充规定。 公共利益与征收补偿方面,非常重要。物权法在第42条、第44条条文中有所涉及,但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下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模糊,总共两个条款实在是太少。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8条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第17条~第29条专门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另外还有5个条款的法律责任。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应当可以增加几百个条款。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质权登记生效方面,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占有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是最复杂且最敏感的物权法内容之一,也只有物权法才作出这种专门的规定。物权法总共才有5个条款,应当增加几十个条款。与此同时,占有关系法理学方面应当有大胆性的突破性进展。 无权占有中,区分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有数十种类型之多。恶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也有数十种类型之多。 涉及到善意占有,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涉及到恶意占有,特别敏感性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占有保护的目的意义是什么?短暂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一律排斥恶意占有保护的,对于善意占有保护也是很不看好的。通过反复的思考与认真研究,物权法中关于恶意占有保护在极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善意占有保护在很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却有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性、暂时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尽管物权法中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而有的草根学者能够撰写出数十万字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因为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使得很多人看不懂,而且这种模糊的现象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关于诉权与诉讼时效,这也是物权保护、财产权保护最要紧的问题。物权法专家们论证,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已经登记生效的物权优于未登记生效的物权,许多物权优于债权,许多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物权关系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有的物权法专家认为,应当修正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为妥等等。 其他的,还有很多很多方面的事例,不便于一一列举。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方面的专题研究,一写就是数十万字,本文不再赘述。 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来,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各个方面做足了功夫,法律的自身效力与连锁效力、联合效力等执行效力、对世效力、溯及效力得以显现,证明了物权法的社会效用确实不能低估。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深层次的物权矛盾日益复杂与尖锐,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保护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可依,然而现存的优质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天而降的大好立法机会一次次地擦肩而过。广大的物权人,伤不起,输不起,玩不起,等不起,渴望更完整、更具威力和适应能力更强盛的新型物权法—物权法典面世,全面地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美好愿景。 为了彰显中国宏观物权制度的独具特色,顺应21世纪的深刻变革,为了面对色彩斑斓的物权新世界,打造世界一流的物权法制新体系,未来中国将会面临着极好的机遇与挑战,在未来的一二十年里,中国很有可能将现行的物权法大修成“物权法典”。这种别出心裁的构思,比制定“民法典”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为总共247个条款的现行物权法本来就非常单薄,因为物权法典内容更加充实,宏观法制技术含量较高,可以扩展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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