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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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第6/7页)

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知识产权加入权利质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登记对抗主义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分别规定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的物权节目与词汇高达数以千计,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的一部法理学专著版面字数长达500万字,旧物权法理论专著从来没有。

    其他从略。

    (2)旧物权法有的

    旧物权法有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新物权法没有;

    旧物权法有土地所有权自由抵押、转让的,新物权法没有;

    旧物权法有永佃权的,新物权法没有;

    旧物权法有典权的,新物权法没有。

    旧物权法有被新政权废除规定的,新物权法没有。

    其他从略。

    二、一般分析

    新物权法跟旧物权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是当代的宏观物权法。

    私法与公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城市圈物权法与农村圈物权法相得益彰,各种物权主体完整,各种物权客体圆满,各种物权关系都有相应的生态环境,物权制度恰当自然,物权文化首屈一指。这是旧中国物权法中不曾有过的宏观物权法。

    旧物权法载于《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作为中国近代立法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在中国大陆施行了近20年,在台湾从1949年算起也有60多年。从第966条至第759条共计210条(2007年11月30日修改增加至251条),分为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共10章。除“永佃权”部分的9个条款、“典权”部分的17个条款是旧物权法所独有的以外,其余的是与最新物权法雷同的地方。

    《民国物权法》是承接《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的成果,实际上是师从德国物权法和日本物权法基本思路的结果。同属于私法或者资本主义性质的物权法,质量上却不及日本物权法,质量上和数量上更不及德国物权法。日本物权法也共分10章,现存243条(另有施行法17条),不动产与动产权利条理分明,逻辑清晰,脉络有致,实用性也较中国旧物权为强。

    《民国物权法》即旧中国物权法,简称旧式物权法,与日本物权法一同面临着着一个最大的尴尬境地,就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和农业附加值低现象的延续,永佃权日渐式微,大多数已经成为镜花水月。

    《日本民法典施行法》是1898年6月21日公布、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该施行法第47条将永佃权的基准年限定在50年,《日本民法典》第278条的存续期间定为20年以上50年以下。名义上永佃权物权法是保护佃农长期的农用土地租赁权的,实际上是保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况且这种农业性质的物权法的永佃权生命力是不会太长的。

    中国台湾实行旧式物权法之第842条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牲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最高期限是无限期的,比日本的最高期限50年更长。永佃权是有偿使用的农用土地租赁权,不能与中国大陆的无偿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提并论。新物权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耕地、林地、牧草地之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短的期限是30年,最长期限是70年以上,承包权人不但不需要向任何人交地租,甚至于还有政府的农业补贴费。永佃权人必须要向地主交地租,至于台湾的“三七五减租法”可以减轻佃农的一些压力,毕竟是治标不治本的改良主义办法。

    德国物权法现存552条,德国民法典总则中和债务关系法和其他编章中,也有不少于552条的物权法之类的规定。不动产与动产权利、所有权与用益权等权利条理分明而很精致,逻辑性和实用性更强,光用益权就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大品种,没有列举不合时宜的永佃权,减少了农业圈物权法内容,仅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款较中国旧物权法逊色一些。德国物权法中没有永佃权的规定,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和限制人役权的规定,这跟中国旧式物权法有永佃权的规定形成了明显的对比。

    2007年3月16日公布、当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也只有247条,已经是具有较高质量水平的新型物权法。体裁上是公法、共法、私法以及普通、担保、制度“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是城市圈和农村圈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是公益型和自益型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具备了宏观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所以从法理逻辑上到实际应用上已经超过旧中国物权法的水平。

    新式物权法的物权主体是4个以上,而旧物权法仅仅是私有人一个;新式物权法的物权权能清晰、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与义务清晰,自由物权与限制物权清晰,优先物权与与一般物权清晰,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之来龙去脉清晰,各自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清晰,所有这些都是旧物权法所不能做到的。旧物权法甚至于将相邻关系的一些不动产消极物权当作了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确实有本末倒置或者喧宾夺主之嫌。诚然,中国新式物权法没有典权方面的规定,这一点是不如旧式物权法的。

    第二,是全效能的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融为一体,并有相当多的制度物权法条款,整体上增强了新式物权法的效能、效用与效力,形成了全效能的物权法。这是旧式物权法所不具备的效力优势。

    旧式物权法主要立足于农业社会和纯粹私有制的陈旧物权法,难以见到制度物权法,也难以形成“三法合一”式的宏观物权法。其实旧式物权法中有很多内容已经失效或者基本失效。

    譬如,永佃权制度在七十年前的旧中国兴许有一定的法律市场,因为那时的旧中国纯粹是个农业国,需要平衡自耕农与佃农之间的收益租赁关系。然而,如今的中国大陆是个土地公有制社会和基本上的工业化、城镇化社会,农用土地基本上是免费使用的;中国台湾的土地国有化水平也达到了40%以上,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也很高,同样地也减免了农业税,台湾农村的合作化、集体化水平也相当高,永佃权制度在当今社会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台湾的土地法是很严格的制度物权法,而台湾的物权法是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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