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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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第5/7页)

种类型。所谓“物上用益权”就是“用益物权”。

    权利用益权,属于“准用益权”,有的权利可以依照物上用益权的办法设定与行使,有的权利不能依照物上用益权的办法设定与行使,总体上比物上用益权严格得多。

    财产用益权,实为债权式用益权。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物上用益权,以金钱受偿债权的是债权式用益权,以标的物受偿的是物权式用益权。

    债权式用益权,包括普通、担保两种债权式用益权。倘若在“用益物权”编中承认债权式用益权,里面的内容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中国新物权法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并实行了隔离措施。

    (2)旧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无定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无定义,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弊端。中国旧物权法也概莫能外。

    即使是德国物权法那样规定“物上用益权”,也顶多算作半个“用益物权”的定义。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1030条粗略地规定:“(1)一物可以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里面的句式很累赘,没有权能上的说明,是一种模糊性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概念是模糊性规定的,连锁反应到用益物权概念的模糊性。

    中国旧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子项目内容是有的(尽管不全面),但无用益物权的定义,这一点甚至于不如德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三看担保物权的定义。

    新物权法第170条对“担保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1条第2款对“反担保”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这种概念,是中国21世纪新型物权法首创的新概念。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都是未作具体规定的。

    中国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是在担保法、担保法基础上进行大幅度改进的产物,增加了大量的担保财产、担保权利,由此变得更加符合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实际水平。

    中国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子项目内容是有的(尽管不全面),但无担保物权的定义,同样显得零散与混乱。此处略去不表了。

    第三,新旧物权法的相同之处与其他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新旧物权法的相同之处,还是有的,但是不多。主要的是以下几种类型的物权。

    (1)地役权

    关于地役权,就是调和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利用权人地权关系的务实性物权。土地所有权人以可容忍的义务,向地役权人提供需役地,以满足地役权人行使通行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管钱铺设权、建筑物空间利用权等方面的需要,从而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唯一能够以法定形式与所有权抗衡的,就是地役权,也是罗马法的优良品种之一。地役权是具有博爱价值观的普通物权,具有解决地权矛盾、平整地权关系、提高不动产利用率、共益性质突出和互利互惠等优点,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非常适用的良好物权之一。

    新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新社会最为扁平化的土地利用权。由于新中国统一实行了土地公共所有制的缘故,城市中的市政建设事业基本为公有制,且通行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管钱铺设权、建筑物空间利用权等地役权执行过程中是相当容易的。只是农村、农业地役权比城市、工商业地役权所产生的矛盾多一些而已。

    旧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旧社会最为扁平化的土地利用权。旧社会的城市规模小,工商业很不发达,城市、工商业地役权的比例关系远远不及农村、农业地役权。由于普遍存在土地私有化、公权私化等腐败现象,全国城乡的地权矛盾相当普遍且相当严重,地役权法规定以后,客观上可以适当缓和一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利用权方面的矛盾。

    新旧物权法中的地役权,仍然具有细微的差别。新物权法中地役权人无偿利用他人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旧物权法中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他人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统称为担保物权。

    原始形态的担保,就是定金、违约金的担保,相当于普通债权法和普通法锁关系的范畴,古代罗马法主要是这两种形式的担保。

    高级形态的担保,就是标的物或者标的权的担保,相当于担保债权法和担保法锁关系的范畴,这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式的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都是趋利性、自益性、经济性物权,均来自经济社会,反过来以法律的形式为经济社会服务。历史经验证明,这几种担保物权得以明确规定后,为缓解讨债难、破解融资难等难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杠杆作用。

    新旧物权法不约而同地明确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担保关系,而且不存在或者基本不存在政治分歧,两法之间的共同之处多于不同之处。

    2、其他不同之处

    本文前面大量介绍了新旧物权法之间的不同之处,具体来说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之处。

    (1)新物权法有的

    新物权法有国家、集体、其他人主体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征收、征用规定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无形物所有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无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房随地转、地随房转规则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的,旧物权法没有;

    新物权法有禁止土地所有权抵押、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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