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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第4/7页)
206条粗陋地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旧物权法仅仅在日本物权法后面增加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8个字,主要内容都是逐字逐句的抄袭。幸运的是,日本政府没有向国民政府起诉,没有行使保护版权、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仅仅强调遵守法令非常狭隘,也不准确。 众所周知,法律是立法机关制订实施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令是政府或者军队作出的,法律等级和法律效力比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要低一个档次。 旧物权法抛开“法律”的关键词语,却刻意选择“法令”的关键词语,标志着政府或者军队的法权优于立法机关的法权,标志着独裁政府或者独裁军队不受立法机关和法律的监督,标志着“法令”可以无条件地取代“法律”。 制订物权法和定义所有权都是极其重要和非常严肃的事情,然而,国民党当局者却这种重大项目当作了文字游戏,并以此来游戏4亿5千万的平民百姓。 旧社会,绝大多数人民读不起书,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的大多数。大多数读书人是毕生读四书五经的,是之乎者也那一套诘屈赘牙的东西,看不懂白话文。至于物权法这种法律,又是全世界自古以来最深奥的法律之一,又是破天荒地在中国出现,别说状元、榜眼、探花之类的顶尖知识分子看不懂,就连许多法律专家也不一定能够看得懂。 那么,那些无良的立法者,存心要在里面搞鬼,以其天下最绝密的东西与4亿5千万人玩文字游戏,想玩死谁就玩死谁。 国民党当局真正是“文武双全”啊。 文的嘛,千方百计、别出心裁、居高临下、暗渡陈仓或者偷梁换柱地大肆玩文字游戏。当然,文字游戏嘛,远远不止所有权的定义,远远不止旧物权法,远远不止“六法全书”。什么“共产共妻”啊,什么“共产党一定要消灭私有财产”啊,什么“共产党是红(洪)水猛兽”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时刻开动宣传机器打精神战争,蛊惑人心,唯恐天下不乱。 武的嘛,见到日本鬼子一溃千里,见到革命人士“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人”,第一次打内战不过瘾,就来第二次、第N次,大江南北、长城内外,血雨腥风,血流成河啊。他们在中国大陆统治38年,完全是以大独裁者蒋介石为首的军政府残暴统治、独裁统治的白色恐怖统治。 中国有句古话:“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以大独裁者蒋介石为首的军政府制订漏洞百出的物权法,有什么道理可讲的?好吧,这所有权一乱,就一乱百乱了;这土地私有化一乱,就一乱百乱了。代表官僚资本家、官僚地主阶级的所谓“物权法”,真正是代表三民主义的产物吗?真正是活见鬼了! 再看用益物权的定义。 (1)新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定义 新物权法第117条漂亮地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上述定义含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界定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与所有权的权能明确区分开来。 前面已经规定了所有权的4项权能,这是一种完整而准确的权能。后面规定了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为是一种不完整而相对准确的权能。用益物权人自主无权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是所有权人授予处分的除外。 关于用益物权的定义,《物权法草案》中是这样规定的:“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摘自《物权法草案(参考)》第36页)将用益物权固定在不动产这种对象上,将动产排除在外。 有专家学者认为,用益物权固定在不动产方面合理一些。因为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是容易监控的,用益物权人也是容易行使占有权的。然而,动产是容易移动的,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不容易进行实时监控的,用益物权人也不能轻易行使占有权。 既然如此,为什么在修改、制订时却将动产与不动产并列一起,也作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类别同等对待呢? 确切地说,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性价比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致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益处多多,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物尽其用的必然要求,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双方都有益处。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关于动产的租用,这就引起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思考。所谓租用,就是租用人有偿使用他人的动产,首先需要对他人的动产行使占有权,才能继续行使使用权、收益权。至于,所有权人出租动产后,自己对于自己的占有控制权存在漏洞,使用权人行使占有权有一定的弱势或者麻烦,完全是可以通过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的规则来进行规范与控制的。 倘若仅仅规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忽略了动产用益物权,动产方面的用益物权怎么进行规范呢?通常,讲使用权,法律规定使用权,仅仅指不动产使用权,一般见不到动产使用权。有的国家如德国物权法、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把动产用益物权剔除出去,他们至今承认动产用益物权的存在价值。因此,将动产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确定下来,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早有法律先例的。 二是将用益物权关系法中的子关系法予以安排,在确认普通物权方面更上一层楼。 用益物权,是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并列的三大物权之一,在普通物权法系中物权地位仅次于所有权。可以与所有权结对组成高低两级式物权关系,也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结对组成平级式物权关系,甚至还可以与其他他物权结对组成其他的物权关系。 新物权法将用益物权准确定义、定位后,接着将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5大子项目的用益物权一一确定。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重要的法定用益物权,不同于意定的用益物权,物权保护的法律效力很高。 三是将用益物权精确定格在物权上,债权式用益权、权利式用益权已经被撇开。用益物权是新物权法的专用名词,是整个大陆法系国家和整个英美法系国家不曾出现过的新词汇。 用益物权,就是物权式用益权。中国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并不机械地沿袭世界旧物权法“用益权”的概念,将债权式用益权、权利式用益权剥离开来,主题贴切,概念精确,恰到好处。 关于用益权,德国物权法规定了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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