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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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0-2 (第3/7页)

式、不同内容和不同物权法体系、不同物权制度的两种物权法。

    1、形式上的区别

    (1)新物权法的结构

    新物权法,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改革了旧的结构形式,编排次序为: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三编用益物权共5章,第四编担保物权共4章,第五编占有共1章。附则共2条。编目以下才是具体的章,共有19章。

    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4章一般规定,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章相邻关系,第8章共有,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章一般规定,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4章地役权,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第19章占有。附则。

    (2)旧物权法的结构

    旧物权法,编排次序为: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共10章。整部物权法为一编目,展现出来的是每一章的章目。

    2、内容上的区别

    新旧两种物权法中,都有通则、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这7种物权类型,只是定义上对于某些物权有些区别。其余的12章规定,是新物权法独有的内容。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新物权法涵盖4种物权主体,客体内容大幅度增加,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体系样样齐全,充分体现了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物权法的比较优势。旧物权法仅仅规定1种物权主体,客体内容也很单调,仅仅涵盖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少量技术物权法体系,显示出20世纪半资本主义、半封建官僚主义微观物权法的劣势。

    显而易见,新物权法比旧物权法,在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改进与充实,科学性、公平性、概括性、逻辑性、实用性大大增强,以现代性、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为特长,非常适用现时代的国情、社情与民意,实为世界物权法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一看所有权概念的定义。

    (1)新物权法的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是整部物权法中最显赫的物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王牌物权,所有的其他物权都是围绕所有权展开物权关系的。对于这种核心概念的科学定义至关重要,标志着物权法立法质量的保证与法律效力的延伸。

    新物权法第39条漂亮地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述规定,已经是全世界最标准的所有权定义了。所有权的4项权能非常全面而完全正确。多一个字不行,少一个字也不行,就是这样的字斟句酌,恰到好处。

    注意:

    关于所有权人。这里是“所有权人”,而不是“所有人”。所有权人,就是特定的一类物权人,任何人也无法与这种人混淆在一起。“所有人”也许是所有权之人,也许是“全部的人”,歧义就在这里。是法律的,必须精确到位,绝对应当避免歧义性的字眼。

    关于自己。所有权是自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自主权。凡是他人之物,不能建立自物权,不能享有自主权。否则,就会形成不当占有、不当得利,甚至于形成非法地侵占他从之物。

    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这些都是有金钱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财产,只有财产才能与收益权挂钩。可惜的是,有些物也可以产生所有权,但只有物权价值,没有金钱价值和交换价值,就无法产生收益权。

    关于依法。所谓依法,也是很有讲究的。依照法律,依照法规,依照政策法规,依照部门法,依照地方法,依照解释法,都是“依法”。诚然,首选的是“依照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势下,可以依照行政法规、政策法规或者部门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关于权能。权能,表示所有权之核心权力,即不能多确认,也不能少确认,更不能模棱两可式的确认。新物权法将所有权的权能概括为4大权能,是世界上最完整、最精确的所有权定义。而且,所有权的正确定位,有利于用益物权的正确定位,理论与实践意义非常重大。

    (2)旧物权法的所有权定义

    旧物权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制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上述规定,有二大瘕疵。

    一是所有权权能不齐备。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位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三项权能之中,缺少了占有权这种原始性权能,就是一种不完整的规定,势必影响到原理的认识与实践的应用。

    客观地说,所有权人对于自己之物,既可以亲自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也可以委托他人占有。

    直接占有的,为封闭式占有权。

    间接占有的,为开放式占有权,主要形式是以占有合同与用益物权人达成协议,让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所有权人之物,所有权人由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并形成一主一从、一直接一间接式的占有关系,其他的占有关系,由所有权人决定准照用益物权人的占有形式实行。

    委托他人占有的,为半封闭式、半开放式占有权。如所有权人委托他人保管、管领、使用其物,日常性的占有权是通过他人之手行使的,不是所有权亲自行使的。

    占有权是所有权之基础性权能,缺少这一项权能,很有可能将自主性权能变成非自主性权能。如单位和一台办公桌让员工使用,单位的账款让收款员去收取,单位的产品让员工去销售,所有这些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是非自主性权能。

    倘若所有权人不能享有占有权,那么,所有权人的占有只能是算作一种占有的事实,而无法定义为占有权。

    但是,关于占有的事实,包括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共4种类型,其中的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都不具备占有权之权能,不属于所有权应有的品质。

    所有的物权法之首要任务,就是确认物权。旧物权法对于关键物权—所有权的占有权没有确认,或许意味着任何人也可凭白无故的占有所有权人之物,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许意味着所有权人对于自己之物,不能自由占有,更不能自主占有。

    我们不知道国民党当权者,到底是真不懂起码的物权法原理,还是假不懂起码的物权法原理;到底是故意为之,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

    有一点完全是可以肯定的,旧物权法照猫画虎地抄袭日本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物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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