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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第4/6页)
系升格至担保物权关系。此时此刻的直接占有人,不再是中介式、受委托式被动的直接占有人,而是自主式、主动式的直接占有人。当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后,留置权人可以作主处分留置物,以其价款最优先清偿与完全清偿债权。 涉及到抵押权保护主义,需要排列很多条文来进行明细规定。涉及到留置权保护主义,根本无需很多条文来进行明细规定。至于留置权保全、留置权行使与实现,盖由直接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轻车熟路般地进行,工作效率和法律效力都是很高的。 留置权之特权之一,就是留置权人有权直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往往只能以标的物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也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能是间接地就标的物优先受偿。同样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表现形式、权利类型和行为结果是有很多差异的。 第三种,局限式。 质权保护主义,即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一种局限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 所谓局限,是指质权人对于标的物或者标的权的占有控制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不能如留置权那样自由行使占有控制权和占有物处分权。 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是动产抵押权保护主义的升级版,担保物权人由不能占有控制标的物变成可以占有控制标的物,担保物权价值保全方面有了质的改观,主动权、优先受偿权方面仅次于动产留置权而优于动产抵押权。动产留置权并不一定需要制订专门的担保合同而成立、行使与实现,动产质权一定需要制订专门的担保合同而成立、行使与实现,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此。 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比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更加优胜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甚至于将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这些重要物权也列入了质权范围进行占有控制。当权利显要、显赫时,权利质权更加显要、显赫;当权利保护主义盛行时,权利质权保护更加盛行。这叫一物降一物,一山更比一山高。 整个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体制中,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其他的物权体系,包括普通物权体系、制度物权体系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体系都是以物为标的的,而权利质权体系却是以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质权就是“权中之权”,可以认为是一种王牌式的权利。权利质权保护主义,可以认为是一种王牌式的权利质权保护主义。 2、担保债权优先论 担保债权优先论,亦即担保债权中心论,就是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推论与结论。每种担保物权人享有相当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债的优先受偿权,个别为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的优先受偿权,是最通行、最普遍的优先受偿权,广泛适用于抵押权保护主义、质权保护主义、留置权保护主义三大权利保护模式。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串联在一起,形成半强制性的法锁关系,从而提高法律效力。 担保债权是太阳,其他债权是月亮和星星。月亮和星星围绕太阳转动,太阳可以呵护月亮和星星。太阳不存在了,月亮和星星也就黯然无光了。倘若太阳偏离了轨道,月亮和星星也会偏离轨道。 担保物权成立后,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中心任务,就是尽最大努力地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无论是债权式优先受偿权或者是物权式优先受偿权,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的压力与约束力。 物权法第170条、第179条、第208条、第230条的中心词是“优先受偿”,分别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概念中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就是每种担保物权的本色。没有这种特权,根本难以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一般是相对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而言的,每种担保物权人兼担保债权人,对于以上权利人都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除了对外关系模式的优先受偿权以外,还有对内关系模式的优先受偿权。大优先受偿权与小优先受偿权,先优先受偿权与后优先受偿权,可变更、可取消优先受偿权与不可变更、不可取消优先受偿权,都有不同等级与不同效力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势发生后,担保债权优先论需要重新定义。对于不同同形态与等级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需要进行重新界定与调整。 3、双栖制步步递进,短促突击 双栖制,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信托责任双栖制。这是担保物权法和担保物权体制的最大特点之一。 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表现为担保物权粘连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粘连于担保物权之成套双栖制。从担保物权的成立、保全、行使、调整到实现,两种权益都是捆绑在一起的。真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信托责任双栖制,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都有信托责任。债务人的信托责任,是对债权人不延迟地还债、清偿债务;债权人的信托责任,是对债务人不延迟地行使担保物权,或者妥善地保管标的物、标的权。 财产保全和债权保全双栖制,担保物权保全和担保债权保全双栖制,都是常规双栖制。所有这些,都取决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法锁关系。法锁关系一旦被解除,所有的双栖制都归于消灭。 短促突击,是在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信托责任双栖制氛围中实施短促突击。所有的担保物权和所有的担保债权,必须按时完成任务,不能拖延到太久,时间越短促效果越是显著。 债务人占用债权人的资金,使得资金利用的权利错位,这种不利的状况必须改变。 债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使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利用率变低、变呆滞,这种不利的状况必须改变。 清偿债权债务的时间拖延得太久,往往是对于双方都不利,最好是采取短平快的办法进行短促突击,最后达到一举两得、一了百了的满意效果。 绝大多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都是短命的,一般比普通物权的存续时间短促许多。这就是担保物权法的特色和本色之一。 整个物权社会中,三角债,债中债,讨债难,还债难,所有这些突出问题都是令人非常恼火的。恶意逃债,不仅是犯法的,而且还有犯罪的。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当代物权制度,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铁腕手段来进行统一整治。中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中想方设法解决这些困境,对于能够担保的财产与权利,尽量让当事人进行抵押、出质和接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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