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第5/6页)
置,广开门路,广开财路,全力以赴地解决那些弊端。净化投资环境、融资环境,对于整顿全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益处大焉。 (二)小结 担保物权法是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主要对象的担保物权法。广泛适用于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占有权、控制权和就担保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分别为高、中、低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法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在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建立起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新模式。 成立担保物权不是目的,在于以担保物权为杠杆作用,促进债权的优先实现与圆满完成任务。担保物权法的一切工作中心任务,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清偿债权和稳妥安全地解除法锁的需要,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赖账行为。 担保物权法是专业化、实用化和债权物权化的一类物权法。其是普通物权法的一个链接与延续方式。以债务人基本等量或者等价的财产担保债权人等量的债权,或者引入第三人担保与反担保方式解决三角债危机。 这跟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向也是相反的。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关系维持得越长,物的利用率越高,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双方所得的利益就越能持久,特别是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是如此。担保物权法不要求双方所得的利益,也不要求物权关系的持久性,重点是保证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或完全清偿债权的单方面的利益,物权关系维持得越短,物的利用率越高,解除担保债权的法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觉性行动。 中国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于担保物权法中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元素,同时也实现了与普通物权法特定范围的接轨,可担保、可转让与不可担保、不可转让的界限分明,自由担保与限制性担保的界限分明。 专属财产权如土地所有权禁止担保转让,专有或者专控财产权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文体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限制担保转让,集体占有的土地禁止或者严格限制担保转让等规定,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担保物权法制度。 担保物权法部分,主要是以法律技术和法理逻辑构成的物权法。实际上,担保物权法部分的技术规范和法理成就,除了自主创新的以外,也得力于洋为中用和古为今用。 三、中国制度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制度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公共利益优先论,所有制制度是其主要内容,对普通、担保两大物权法系起统帅作用。 公共利益优先论,是每个国家共同的物权价值观,属于制度物权法的范畴。尽管每个国家的物权制度不尽相同,而这一点共识却是完全相同的。不过,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并不表现这种观点,只是在公法中另有规定而已。既然中国物权法中饱含“公共利益优先论”,有些与众不同,也可以称之为“中国制度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是强制性成分和法定物权成分很浓厚的一类特别物权法。尽管中国物权法没有将制度物权法单独成编,然而经过认真研读才知道其如何尊贵与伟大。 制度物权法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普通、担保物权法之中,其立法目的在于坚持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明确特种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理顺特殊物权人与一般物权人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人事关系。 显而易见,全民、集体所有制这些最主要的物权人的物权关系不明确规定,财产所有制与所有权不明确规定,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财产权不明确规定,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明确规定,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就无法厘清,整部物权法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而且会违反宪法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任何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必须要有制度物权法作统帅,且其法律效力必须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全民、集体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这两个所有制中存在多种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方面的优先权。如何集权公益与放权让利,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全民所有制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采取两级分权式制度信托支配与管领。全民所有制的一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主体是主管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他们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权、服务权、监管权和部分特定财产的处分权、分配权;同时领导全民所有制的二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努力利用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积累等各个领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全民所有制的二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有生产经营权的事业单位。他们的制度信托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更多的是为了努力平衡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而尽职尽责;与此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资源、人才资源和自然资源,充分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重点国有企业的优先发展,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团结一致抵制外国资本势力的侵略与掠夺,抵制各种形式的私有化、厚黑化,铲除各种腐败的土壤,在每次的抵御经济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集体所有制之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是重要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与全民所有制之制度信托式财产权相比,其财产规模与总量较小,财产类型相对单薄。但集体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却是最大的。集体所有制主要集中于低附加值的农产品,故其产能产值与经济效益、财产积累总值远远不及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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