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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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第3/6页)

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社会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

    以上11大关系,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包括衣食住行的权利甚至于鸡毛蒜皮的物权在内,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

    普通物权法是普适化、层次化的基础物权法。制度信托式与非制度信托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以及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等各种物权类型极其丰富多彩。专属物权、专有物权、专控物权和一般物权,是普通物权法中同一层次的四大等级物权。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合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其他人所有权,是普通物权法中的五大等级或者类型物权。

    普通物权法中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和一般享用占有权等五大等级以上的类型物权,这还不包括信托式物权在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各种普通物权人的物权指标。全民、集体、集合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是日常式制度信托式财产权。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追及权以及共有权、专有权。

    普通物权法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多达数百种之多。其中,有一些在物权法条文中很清楚地显示了出来,很有一些是隐晦地埋藏在里面的,还有一些是广泛散布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里面的。这也难怪,物权法本身是世界上最深奥的法律之一,且物权法条文完全是“应景式”文章,不是专门围绕着物权概念转悠的,而是专门围绕着物权社会的主要对象转悠的。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中心论和所有权保护主义兼财产权限制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与他物权的物权关系,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以合同生效与交付为主,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以登记生效为主;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事无巨细,也不论权利与义务大小,甚至于包括民事主体身边日常生活及其相邻关系中鸡毛蒜皮的琐事也包括在内。

    中国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于普通物权法中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元素,公益型、共益型和享用型物权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处于扁平化、模式化地位,大大缩小了“唯利是图”或者“斤斤计较”的西式与旧式物权法的樊篱。

    二、中国担保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一)概要

    担保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优先论,并与所有权中心论产生对抗,双栖制步步递进,短促突击。

    1、担保物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亦包括粘连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是指利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法锁关系,将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粘连起来,以标的物(权利)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为杠杆作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办法,确保担保物权圆满地实现与安全地消灭。

    通俗地说,所谓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就是指对于全部的担保物权非保护不可,不保护就会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无法以标的物(权利)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为杠杆作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办法,确保担保物权圆满地实现与安全地消灭。

    所谓保护主义,就是完全保护、彻底保护和正规化保护、规范化保护的意思。担保物权一旦成立,一定需要顺势保护,不能懈怠,更不能随意破坏。

    担保物权是从普通物权转化而来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的前提条件,担保物权保护主义是所有权保护主义的必然结果。如果所有的财产来源不明或者违法,担保物权则不能成立,亦谈不上“保护主义”的问题了。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包括抵押权保护主义、质权保护主义、留置权保护主义三大品种。根据债权人控制权形态区分,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迂回式。

    抵押权保护主义,即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保护主义。是一种迂回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除了法院判决抵押权(含浮动抵押权)以外,抵押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控制抵押物,只能通过精神控制的办法迂回地达到完全保护、彻底保护的目的。

    精神控制的办法,就是遥远控制的办法,抵押权人不以占有控制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而以合同控制或者登记控制加过程控制为必要条件。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抵押人自己仍然以所有权人身份行使所有权,基本上不影响自己的支配权以及生产经营权。仅仅在行使抵押权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才起到直接控制的作用。

    抵押权自身有很多的弱点,实施抵押权保护主义的难度很大。在整个过程中,“保全抵押权”显得尤其重要,而且从头到尾都需要“保全”。但是,保全抵押权又不等于保全抵押财产,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企业产品之类的抵押财产仍然可以进行交易,此种情势下,实施抵押权保护主义的难度最大。其他类型的抵押财产,不许于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交易的,抵押权保护主义之日常工作及于抵押物。

    根据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对抵押人进行约束,能够促使抵押人遵守规矩,信守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也是抵押权保护主义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知难而进,锐意进取,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

    第二种,直接式。

    留置权保护主义,即动产留置权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是一种直接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与迂回式的正好相反。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于普通合同和普通物权关系中,已经是直接占有人。

    形成合同之债并成立留置权后,则很快从普通合同升格至担保合同,从普通物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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