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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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第2/6页)

,进行物权交流,调整物权关系。倘若农用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地上产物和附着物往往是违法的。倘若农用地所有权抵押、转让是违法的,取得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3、刚柔相济,绵里藏针

    普通物权法,就是温和派物权法。用温良恭俭让的态度来看待与呵护每一种物权,以非常温柔的性格示人,以娓娓而谈的办法感人,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服人,以孜孜不倦的态度育人,但这决不是以娇惯的方式方法宠人,绝不允许当事人害人。

    普通物权法是讲规矩、讲章法、讲原则的。爱护每一种物权,是因为该物权聪明伶俐,循规蹈矩,非常可爱。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爱护是对严管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活泼是对严肃而言的,团结是对紧张而言的,抑扬是对顿挫而言的,奖赏是对惩罚而言的,温柔是对刚毅而言的。

    普通物权法不是侵权责任法,是把主要精力用在确认与保护物权方面的,确认一个随即保护一个,确认多少随即保护多少,一点也不含糊。为了不偏爱、不溺爱某种物权,也采取泰勒那种“葫萝卜加大棒”的办法。

    该返还原物就得返还原物,该排除妨害就得排除妨害,该消除危险就得消除危险,该修理就得修理,该重作就得重作,该更换就得更换,该恢复原状就得恢复原状,该损害赔偿就得损害赔偿;该承担民事责任就得承担民事责任,该承担行政责任就得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该登记就得登记,该交付就得交付,该签订合同就得签订合同;该进就进,该退就退;该强就强,该弱就弱;该高就高,该低就低;该破就破,该立就立;该联合就联合,该独立就独立;该相加就相加,该相斥就相斥;该有事就有事,该无事就无事;该有责就有责,该无责就无责。相当于一个硬币有两个面,正面与反面都是有用的。

    中国物权法重点特别规定了三大类财产保护防火墙,刚性的一面丝毫也不让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

    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权保护”专门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国家所有权保护”,很多时候却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挂钩起来了,很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中度、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权保护”专门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集体所有权保护”,也不排除却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挂钩起来了,特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中度、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专门特别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私有财产保护”,并不排除有的时候却与刑事责任挂钩,特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38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综合性特别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项规定,既有谆谆教诲、循循善诱、正本清源、统一号令的行文格式,又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威慑气势。这也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物权法第42条“征收”总括性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也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上述规定共4款,前3款表现出极其温柔敦厚的一面,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微不至的关怀,进行全面的保护。后1款表现出非常刚毅果断的一面,对于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是三令五申,进行打预防针。

    综上所述,本物权法,“刚柔相济,绵里藏针”的特点是,很多条款里基本上是将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律的义务与责任统一规定在一起,具有紧密性、针对性、内敛性等特点。相比之下,绝大多数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是将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分别规定的,具有离散性、完全概括性、外置性等特点。

    普通物权法的特色很多,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为省略篇幅,故不赘述。

    (二)小结

    普通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更低层次的普通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等。都是一些大众化的物权法,主要成分是基本权源法,延伸为物权模式法、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某些物权原理、物权规则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所吸收,因此又被称之为基础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是基本民法”的命题,真正奠定基础的是普通物权法这一部分。物权主体完整,物权客体全面,物权关系庞杂,物权生活丰富,物权族谱尽然,涵盖了民事主体之间大部分重点内容和绝大部分一般内容。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的内容比较单调,或者法律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承担“基本民法”的重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物权、权源性物权,可以与担保物权发生勾连,更要强调制度化建设,让财产来源更加清晰、清白、清洁,让物权制度更具保障性和可靠性。这样一来,当普通物权向担保物权领域进入时,才能成为合法和合格的担保物权。因此,所有权保护主义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的前提条件。

    普通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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