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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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第5/5页)

几千年的法制传统经验,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扎实,非常重视自物权与他物权之物权关系的改良,几乎是事无巨细地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

    大陆法系的主要缺点,是对于私人所有权的限制流于口号式,均规定行使所有权要依法律或者依法令等,但在其条款中大谈特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公权私化现象。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瓜分给了特权利益阶层,使得富有者愈加富有,贫穷者愈加贫穷,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

    马克思在其《论土地国有化》、《资本论》、《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哲学的贫困》)等大量著作中,恩格斯在其《法德农民问题》等大量著作中,都激烈地抨击了西方国家这种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制度,迫使统治阶级进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如利用特别法、专门法向地主阶级征收不动产税和高额的遗产税等。毕竟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能解决整个社会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的趋势和工人阶级贫困化的命运。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处在资本主义甚至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土地王有制传统,对于民事主体实行的是信托地产权制度,客观上抑制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或者公权私化现象。

    1925年前,英国存在三种形式的地产权:一是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二是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三是完全拥有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

    1925年后,英国颁布了《土地授予法》等六项财产法,最终完成了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废除了许多封建土地制度,地产权仅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完全保有地产权已与真正的所有权没有多大区别。地产所有人及租借人只需交纳税款或租金,无需承担封建义务。同时大大简化了土地转让的手续,并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将土地使用和转让置于政府的管理和监管之下(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161页~第162页)。

    英国信托式财产法重视国家对于各种土地的监督管理,努力抑制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是西方国家较好的一种改良主义的土地制度。英国信托式财产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但是,比大陆法系欠缺的地方,是财产权结构过于单调,系统性、整体性较差,各个层次的物权关系仍有不够明朗的地方,尤其是对于财产的确认与利用方面的功能相对欠缺。

    3.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的体例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体例上是大陆法系模式的,但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克服了这两大法系不足的地方。如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强调国家对于私人不动产的监管,防止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等,都做足了功夫。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地产权制度信托监管制度,但公有制程度比英美法系的更高更好,比大陆法系的更强更好。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私人土地所有权非常夸张,以至于常常与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吵架。

    如德国物权法开口闭口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如何如何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却规定“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现在台湾地区自作主张地沿袭解放前的旧式物权法,拿台湾行政上的“土地法”一对照,私人所谓的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堪一击。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各物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界限分明,公私分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分明。尽管是效仿德国物权法的立法方式,但不是盲目的照猫画虎,更不会恶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由于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的经济制度,较好地克服了类似于德国和旧中国物权法那种公权私化倾向,在不动产和有形资产方面是如此,在动产和无形资产方面也是如此。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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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简称中国物权法。是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新中国在21世纪初制定的一部最重要的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型民法。

    这不是一部简单的民法,而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sao,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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