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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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在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旧中国的旧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齐头并进,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内容,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sao,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sao、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深奥性,即广深博大的奥秘性。是指物权法科学原理博大精深,纵横捭阖,鞭辟入里,富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物权科学的哲理性。典藏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奥秘,既广深博大,又奇多无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

    广谱性,即最广泛的物权脸谱性。每种物权主体都有一个族谱,每种物的归属都有一个家谱,每种物权关系都有一个脸谱。物权的DNA染色体一查勘就全然明白无误了。

    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均得到了很好的安置,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物权法中的再现,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物权主体以及重要的物权客体一一展现,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脉络清晰,为各种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限制、调整进行了条分缕析的阐述,充分反映出各种物权的权能、权势、义务、责任以及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动态平衡的规律性,从而在247个条款中浓缩了很多内容,使得晦涩难懂的物权法能够雅俗共赏。

    21世纪中国物权法是个有益的尝试,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是一朵艳丽的奇葩。虽然有若干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仍然不失为一部非常难得的新型物权法和衡平法,并且成为普通法中一部最重要的财产权法,为规范物的保护和物的利用方面效果显著,许多人对于这部法律由怀疑到喜爱,以至于爱不释手,就说明了这部法律的奇妙之处。

    (二)中国特色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物权法,其比较优势如下。

    第一,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意义相似但内容有别的两种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格式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的这一选择模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国家的物权制度,是根据宪法的根本原则由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原理进行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物权属于人们一生中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每天与各种物打交道,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分分钟不能或缺的。

    人们所得之物主要是人造物,而经济的制度与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人们物权的品质和占有物的数量。然而,物权是一定的,而经济发展却是不一定的。每个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呈不规则性波动,有快有慢,有进有退,有国进私退,有私进国退,有时候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物权是事关经济制度的,却是无关经济发展的。因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富人、穷人都是一定的。

    由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规定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进行广谱性、系统性、深刻性的格式化、模式化运作,进行法律的鉴定、监督和决定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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