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第4/5页)
君书》中写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对于古人而言,获取动物而食的权利是重要权利之一,这对于老百姓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尧、舜、禹、汤等统治者而言,获取土地等不动产的统治权,能够将领土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实现统而治之和分为治之的目的。 所谓物权关系,很多方面就是一种资源共享的分配关系,最主要的是土地资源的分配。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每个人都离不开土地。中国实行土地资源公共所有制以后,还有一些地产权、土地利用权、作用权等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便于定分止争。 如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相邻不动产关系的处理权等,别的法律没有的,物权法应该有;别的法律有的,物权法应该优。一般的财产权法是没有这些项目的,只有物权法才这么认真与彻底。 物尽其用的问题,主要是不动产的合理利用问题。倘若有的人占有大量土地不加以利用,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物权法必须解决这样的问题。 物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交由其他人使用。这种情势发生后,物权变动不可避免了。物权法要解决的,哪些物可以利用、哪些物不能利用,哪些物现在不能利用、将来可以利用。物权法针对物权变动的行为,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各个流程中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功能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宪法规定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物权法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房从地转、地从房转、从随主转等新规则接二连三地反映出来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不动产,这是整合自然资源的利用,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很是严重。耕地保护政策,这是政策法规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非常重要,也被物权法所吸收。 除了普通物权关系人的物尽其用以外,担保物权关系人的物尽其用也有相应的规定。债务人利用自己之物来融资,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之物来进行清偿债权,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利用一物和一权。 总之,制订和颁布实施物权法,困难很多,问题很多、好处很多。所幸运的是,物权法能够在一波三折中终于与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见面,能够体会到21世纪物权法的诸多好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规定的原则与物权法的技术性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运用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对于各类物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磨合甚至于回归进行总体布局、精心设计,使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各得其所,使得各自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等关系达到预期的公平的圆满效果,从而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保障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债权秩序和人权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和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稳健地协调地向前发展。
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过去在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财产法中没有提到这种高度的要求。 一般情势下,一部民法顶多经过两3年时间、3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3稿定谳就大功告成了。那么,一部物权法经过13年时间、7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和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8稿定谳,说明了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说明了从最高立法机关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说明了这是一部份量很重的“物权宪法”,对于当代和未来中国各个阶层的亿万人民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影响与物权影响。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结合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中国国情,广泛吸收国内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充分调动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的立法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立法意见,历经13年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8次审议修改润色,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而形成了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 (三)立法分歧 物权法立法立项时,中国有一些民法学家曾经建议最高立法机关修订“中国财产权法”,不要修订“中国物权法”。该法学家的建议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能够为许多文化程度不高的一类群众所容易学习与研讨。财产权法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及至东方文明国家的法治文明传统,已经具有浑厚的法律文化沉淀,也容易将中国的成文法与中国当地的习惯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新时代的财产权法。 然而,物权法也是一种基本财产权法,却是一种实用性更强大、逻辑性更严密的高雅的财产权法。其是序列化、层次化、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和模式化的财产权法,是在普通物权系列和担保物权系列中精心布局、统筹兼顾、层次分明、松紧有度、逻辑严密、实用新型和权利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财产权法,并且是加入了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内容的财产权法。 从物权发现、物权发生到物权成立、物权确认、物权利用、物权保护、物权限制、物权规范、物权调整、物权变更、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或者物权整合、物权融合、物权磨合甚至于物权回归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全面质量管理,将各个权利主体的最大宗物权与最小宗物权都全部包括进来,将相邻关系和业主共有关系中一些鸡毛蒜皮的物权也包括进来,一管到底。所有这些,可以克服财产权法体系不够完整和单调乏味的缺点。 当然,物权法与财产权法于效能上的最大区别有两点: 一是财产来源合法性及其物权动向的系统化、立体化、网络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个体系和整个过程的识别上。财产权法较少涉及到财产来源的来龙去脉方面,也不立足于财产来源合法性及其物权动向的系统化、立体化、网络化、模式化或者制度化的整个体系和整个过程的识别上来下功夫,这使得财产权法的效能、效用和效力三大方面都大打折扣。 二是在于物权法上的多数物权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或者是长期时效的,少数是与财产权法的诉讼时效是一致性的(如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财产权法的多数财产权诉讼时效一般是二年期时效,对于永久保护的时效和长期保护的时效基本上没有提及,这会重蹈民法通则的老路。 权衡两种财产权法之轻重,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和最高立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以制定物权法比制定财产权法更加重要、更加理想,故没有采纳制定财产权法的方案,选择了制定物权法的方案,直至中国物权法的最终出台。 二、比较分析 世界上传统的民法体系,主要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各有千秋。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主体结构是罗马法系与日耳曼法系的滥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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