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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第3/5页)
战以来,法国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将私有企业收归国有国营。上世纪末法国在希拉克总统开始私有化运动以后,财政收入和社会福利项目明显减少。 有人说“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从私有财产保护的方式来说,一种是直接保护,一种是间接保护。前者是对于私人已有的财产进行保护,后者是对于私人将有的财产进行保护—主要来源于公有财产的分配与供应所得。私有财产并不承担社会分配的责任,而且财产来源十分复杂,以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实质的确实不少。私有财产是绝对姓私的,公有财产不是绝对姓公的—对私人进行社会分配和社会公共品供给也是一方面。由此可见,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能绝对化,对于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绝对化。 与上述言论恰恰相反。 前苏联对于公有财产保护不力且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直至上世纪90年代将国家财产以股票形式全部分给私人,平均每人所分得股份价值4万至5万美元(当时中国的万元户即拥有一万元人民币的人是凤毛麟角)。国内的官僚权贵与外国金融资本大鳄合谋,将人们所分得并持有的股票进行大肆贬值,然后拼命的收购。那些前苏联的大富翁,一个个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大穷鬼。前苏联亡党亡国和四分五裂是最严重的历史教训,与“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无关,与贯彻落实苏联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关,事实证明是恰恰相反!!! 对于中国的现状,我们每年成年人都非常清楚。改革开放以前,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私有经济受到冲击,这是事实。但是,那个时期虽然是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刚刚迈进工业国家的门槛,却能够做到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住房、免费养老,公共品的供给与分配比改革开放好得多。改革开放以后,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和违法犯罪、贪污腐化、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都同时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问题。及至《物权法》颁布实施7年来,所有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缓解了,有的根本没有改观。甚至于公民的一些基本福利项目被取消了,大不如从前了。 2005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笔者的意见与上述的两种意见都不相同。 笔者认为,修改物权法草案,首先应当从修改宪法规定开始。宪法规定的最大疑难问题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应当大胆地修正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即国有化。物权法的首要任务是确认物权,而确认物权不等于能够确认模棱两可的物权。 为了“从修改宪法规定开始”,笔者于2005年至2007年多次与有关部门提交过多篇建议书,总字数长达100万字。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回应。 第二是,全国经济形势日益变化和物权关系日益复杂。 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时候,对于财产来源、物权变动、行为后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界定是必然要求,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物权法进行界定。 中国经济通过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壮大了实力,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过,某些经济法只是限于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保护,对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保护很少涉及到,急需以物权法这种权源法进行根本性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大量引进外资,并且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中外合资制和各种慈善公益制等新型经济形式、福利形式大量涌现,物权关系日益复杂。在保护财产权方面,亟需建立健全一套权源法,这种责任毫无疑问地落到“物权法”方面。 权威解读文本中,立法专家们指出: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于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页~第2页。) 第三是,权利寻租空间巨大和破坏物权关系现象随处可见。 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大量流失,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比任何时候更加突出,物权权矛盾日益严重。 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法治不给力、改革开放失误、和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等原因,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流失非常惊人。 经济学家胡鞍钢撰文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每年多达1万亿元。2005年10月份,国家审计署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5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有13万亿。 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权利寻租空间,每年高达5万亿至6万亿元。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中国哪里有建设,哪里就有腐败。 有的地方建设部门前腐后继,接连揪出3个建设厅长。工程承包、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矿权下放领域是贪污受贿最集中的领域,每年全国有成千上万贪官污吏一头栽倒这些不干不净的领域。 强迫、血腥征地、拆迁,是公然破坏物权关系的罪魁祸首。以改革开放为名强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有的被拆迁人以****等方式无力地抗议,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开动压土机、铲车碾压抗议征地、抗议拆迁的权利人。所有这些,分明是强盗资本主义、土匪资本主义的罪恶滔天行径! 为了增加物权法的份量,为了将国有资产、集体财产与私人财产进行一体化保护,遏制侵权、破坏物权关系的势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先生提出,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统一规定。后来,立法机关采纳了这种意见。并且,正式的物权法条文中,在三种物权主体之上添加了“其他人”,显得更加圆满成功。 《物权法》颁布实施6年后,除了多个“房姐”、“房嫂”、“房叔”、“房爷”和“矿老板”被揪出以外,一个军中的大老虎束手就擒。这当然归功于新的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与《物权法》也有一份功劳。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与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其他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动产登记法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通过联合的执行效力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 第四是,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问题非常突出。 自古以来,关于物的归属、财产的纠纷,都是经常性的法律问题。定分止争,一锤子定音,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家商鞅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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