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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 (第2/5页)
否应当制订物权法问题上争议也很大。 原来,1993年,立法机关根据立法规划草图和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先行采取制订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统一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首先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顺利地得以通过与颁布实施。 在《合同法》基础上,《物权法》的起草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民法研究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起草、讨论过程中,发生两次影响很大的理论争议,差一点把《物权法》湮灭在口水仗之中。 一大争议: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 正当《物权法草案》已经达成并且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理由是,《法国民法典》对于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并对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随即进行了强烈的回应和反批评。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法律立法走向,且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和物权关系。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以上关于“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的争议之相关资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先生,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一文中有大量的描述,本文摘自该文的相关内容。资料来源于《物权法名家讲座》第52页~第54页。 关于《法国民法典》,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这些财产权法占法典中很高的比例,显得非常松散。该民法典并不代表大陆法系。同是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100年颁布实施,肯定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品种。《德国民法典》出台之后,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几乎是一边倒式地专门颁布实施“物权法”,鲜有专门颁布实施“财产法”的。 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体例上没有物权法,只有财产权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同一特征,是对于财产权来源不明,缺少确认和利用财产的相关内容,总体上不如《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 另一大争议: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2005年,《物权法草案》开始公开地向全体公民征求意见,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其中,有些人激烈地反对制订《物权法》,认为这种法律跟解放前国民党统治阶级的《物权法》本质上是相同的,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而且断定了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 理由是,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行为。众所周知,凡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完全非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反对者还认为,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极其严重,有人企图以所谓的善意占有制度来保护他们的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保护。继而提议,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 凭心而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核心价值观和立法目的意义是不能走板的。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在基本财产权法之《物权法》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过分。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实行一体化保护,只能在根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利用。 争议的另一方,有民法学者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财产形式是不神圣的。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其实,争论来争论去,一个是讲坚持社会主义整个阶段的政治原则,一个是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原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的结果,导致物权法推迟了一年多才颁布实施。 有人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根本是胡说八道。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9年10月第1版、罗结珍翻译的《法国民法典》,现存2283条(其中加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笔者9年来已经从头到尾阅读过几十遍了,根本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相反地,该法典中关于保护公有财产的规定是相当多的,这比《德国民法典》等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强了许多。 《法国民法典》序编中第6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第三卷第四章共6条专门规定了“国家的权利”。 第538条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与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第539条规定了无主财产归于公有财产,第540条~第542分别规定了要塞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行政区财产属于国家财产。 第560条特别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第563条规定了河岸土地归国家所有及其转让方式。 类似于以上条文保护公有财产的规定还有一些,故不赘述。 法国的情势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确实有一段时间盛行过“所有权绝对论”,但不久很快被“所有权相对论”所湮灭。理论上的“所有权绝对论”,不等于《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绝对论”。这根本是两回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国的福利社会主义项目在西欧国家领先,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项目多达200多项。根本原因在于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向富人征集高税赋维持这些项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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