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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 (第6/7页)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一物多押制”,主要是限于动产抵押制,因为动产是容易复制的和扩大再生产的。 “一物多押制”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制。多数房屋是成套抵押与转让的,“一房多押”常常被认为是诈骗行为,容易产生房地产交易的物权争议。一般会为法律所禁止。 (4)动产质权的保护与限制 对于动产质权的保护与限制: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出质人的财产,进而在质押期间收取质物的孳息,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主持以质物优先受偿。质权人必需妥善保管质物,不能随意转质,不能擅自行使使用质权、收益质权,也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影响物的效用。 此处的对抗效力,质权人与出质人各有奇招。任何人不遵守游戏规则,就有可能导致自己失利,甚至于被驱逐出局。 (5)权利质权的保护与限制 对于权利质权的保护与限制:权利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出质人权利的财产权,进而在质押期间收取质物的孳息,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主持以权利的财产权优先受偿。质权人必需妥善保管权利,不能随意转质,不能擅自行使使用质权、收益质权,也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影响物的效用。 此处的对抗效力,质权人与出质人各有奇招。任何人不遵守游戏规则,就有可能导致自己失利,甚至于被驱逐出局。 对于权利质权的保护与限制,表面上是与对于动产质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完全相同的。其实不然。因为权利的法权地位、物权地位、经济地位优于一般的财产权,故权利质权的对抗效力优于动产质权的对抗效力。尤其是股权,这是有关企业的核心权利,受企业法、公司法特别保护的对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受特别法保护,保护期限很长,最长的保护期长达50年以上。 鉴于权利质权人事实上已经扩大了权利的现状,相应地需要增加权利质权人的义务,以达到相对平衡的目的。权利质权人与权利出质人不再是“一对一”的搏奕,中间会有登记和管理权利质权的“裁判员”进行裁判,主要是限制权利质权人不守规矩行为的发生。 权利质权人之所以能够享有权利质权,法理上只能由担保物权来解释。实质上,债权和担保债权不足以行使权利质权,只有担保物权才有资格对于权利行使权利质权。 (6)留置权的保护与限制 对于留置权的保护与限制:留置权设立后,标志着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矛盾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的保护胜于限制。 物权法第23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其适用范围大大超出《担保法》留置权的范围,对抗效力有所增强。 《担保法》第84条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既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还有多种特别留置权。如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留置权,不动产营业主人特别留置权、不动产收益租赁特别留置权,以及商事的特别留置权等等。 (7)两大物权对抗体系的基本排序 以物权之优先权、排他权为对抗效力的参考指数,两大物权对抗体系的基本排序如下: 留置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最高额—一般)—抵押权(最高额—一般)—所有权(不动产—动产,专有—共有—个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用益物权(不动产—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物权。 以上的“对抗效力”模式,应当是基本模式。倘若其中的相关物权有特别优先权参与进来,相关的排序有可能重新调整。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说的是法律实践经验对于检验法律的正误优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物权法经过了长达13年的酝酿,曾经几易其稿,8次审核,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逐步地探索推进。其间,中国的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旧的法律规定因此而不堪重负,需要在物权法中重新调整与规范。 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是带着一种历史使命来制订与实施的。不过,依笔者之见,物权法如果再等待个十年八年,定会比现在更好、更圆满一些。物权法出台前几年里,正是国有企业改制相当混乱、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时期,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没有出台,保护国有资产的经验也很不足,过早的出台物权法对于许多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引起担忧。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附有原则性的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调整不合时宜或者说不公平合理的旧法律关系,维护新的法律秩序,以便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法理基础,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二、主要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的有两个; 第一是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可以统率统率全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制度等等各种各级之法,一切法与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条款符合宪法规定,此法便可以执行生效,并且可以对抗旧法律中不合时宜或者说不公平合理的法律内容,即产生对抗效力。否则,便不能生效,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 这里面还有一个时态观念,并不是说物权法实施以后就可以一劳永逸的。如果宪法修改变动了,物权法也会随着修改变动;如果宪法没有修改变动,物权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发现了其中确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应当予以修正。在物权法修正之前,仍然维持原来的执行效力与对抗效力。 物权法的载体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为理顺各种财产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构建了一个相对广大的网络系统。纵横交错,各自为政,自然物权与生成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自主物权与他主物权、独立物权与开放物权以及有形物物权、无形物物权、派生性物权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中国物权法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组合而成的双重物权法,这种民商合一的物权法是不能与制度物权法对抗的,更是不能与宪法对抗的。物权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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