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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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 (第2/7页)

谓“破坏国家所有的财产”,系指国内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破坏财产的办法,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物权、领土和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之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对抗效力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目标管理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每年遭受数以万亿元巨大的损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蒙受了很大的破坏。“国家财产防火墙”的对抗效力只能增强,决不能减弱。况且,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难题,关键在于,光有法制化还不行,还要加上法制民主化、法制科学化、法制严格化、法制威权化。

    我们一定要以物权斗争为纲,纲举目张。对于保护国家财产的物权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物权斗争常抓不懈,铲除一切剥削阶级的特权,铲除一切滋生腐败的土壤,铲除一切黑恶势力及其黑保护伞,坚持持久性的保护国家财产的的人民战争,将一切敌人消灭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努力创造一个海清河宴的物权新天地。

    物权法第63条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这是中级形式的对抗效力,在整个物权社会中亦属于显著的目标责任制。在目标对抗方面,具有广度、深度和相当复杂性、相当尖锐性、极其持久性等特征。利用宪法、行政法、物权法和刑法等一切法律资源,全力以赴地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必须予以严格禁止与严厉打击。

    集体组织是公私兼顾的基层组织,集体组织成员占整个社会物权人7成以上,并且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整个社会各个组织与个人的大力帮助。在自力救济遇到困难时,公力救济和社会援助必不可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集体资产每年遭受数以千亿以至于万亿元巨大的损失,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蒙受了很大的破坏。

    腐败官僚与无良开发商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开展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征地运动,如窃国大盗、江洋大盗一般的强征土地、强拆民房,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甚至血腥事件此起彼伏,成为整个社会最不安定的焦点。“小村官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他们私自卖地、占地、炒作房地产,大肆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甚至于有的村官资产暴敛20亿元之多!为了增强弱势群体的对抗效力,有许多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呼吁修改刑法,让“强征强拆入刑”,严厉打击黑恶分子的嚣张气焰。

    物权法第42条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该条款的最后一款特别郑重地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制,是物权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体制。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权学上的私有制概念,可能会有些许的差别,私有财产保护的模式不尽相同,故私产保护的对抗效力也有差异。

    有一点完全是可以肯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一定受法律保护,私人的非法财产一定不受法律保护。

    私人,是私有制中的分子;私有制,是私人财产所有制总体上的表现形式。私有制与政治统治和经济体制、物权体制有一定关系,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因为公有制有一套国家机器在维持政治秩序,私有制没有一套国家机器在维持政治秩序。

    理论上,私有制是最弱势的所有制,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是最大的弱点问题。事实上,这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反转过来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只要是发生了私有化运动,私有制经济会成为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亿万富翁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两极分化现象不可避免。

    所谓私人的合法财产,可以是本体制中直接生成的,也可以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的劳动所得、分配所得和公益所得等方面间接生成的。因此,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破坏国营企业的财产势必影响到破坏职工和全体公民合法的收入来源,破坏集体企业的财产势必影响到破坏职工和集体成员合法的收入来源。

    对于绝大多数私人而言,他们都是弱势群体,法律的对抗效力相当低下。他们的合法财产,有现有的现存的,也有将有的潜在的,应当实行一体化保护。

    关键在于,一定要铲除一切不合理的特权制度和腐朽的统治制度,彻底改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物权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成果。

    所谓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是公平合理、主持正义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保护,是遵守宪法规定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政治路线的保护。

    《物权法》关于法律关系方面的对抗效力,主要集中于担保物权编的板块之中。

    《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重要改进的有:对《担保法》第28条、第41条、第43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第53条、第54条第2款、第61条、第78条、第82条、第84条等多个条款的补充规定与修改更正。《担保法》共有96条,《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才71条,约三成以上的条款是对于旧法律的改进工作。

    《物权法》历经13年而8稿定谳,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前所未有的。不仅仅在担保物权部分进行了大量改进工作,而且在普通物权部分进行了大量的、重要的改进工作。

    譬如,物权法第47条首次准确无误地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其中,“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物权法》首次准确无误地作出的明确规定。过去,一些法律机械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种规定是不符合事实和缺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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