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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3-2 (第3/5页)
效力集成显现的形式。 一则,独立效力。 独立效力,系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关系法等方面,能够独立实现执行效力,属于单独性的执行效力。 上述《物权法》第38条关于“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使用”的规定,维权的结果属于一般性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本身是一种基本的民法,当然是三句不离本行。法律价值观方面,当然是“法律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所谓“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只能是针对违法又犯罪的侵权人;对于仅仅违法却未犯罪的侵权人,只能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就是说,民事主体之间一般性的物权矛盾,只能对照《物权法》的一般规定来正确处理,不能无限的“上纲上线”。 独立效力与综合效力是相对的。除了综合效力以外,全部是独立效力。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 再者,所谓独立效力,有时候体现为《物权法》独特的效力,是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执行效力。就是说,《物权法》有的或者更好的物权保护内容,别的法律没有的,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倘若《物权法》的内容比《担保法》的内容更好或者更加圆满,可以籍此抵消该法的瘕疵,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倘若《物权法》的内容比《民法通则》的内容更好或者更加圆满,可以籍此抵消该法的瘕疵,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倘若《物权法》的内容比《土地登记规则》的内容更好或者更加圆满,可以籍此抵消该法的瘕疵,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倘若《物权法》的内容比《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更好或者更加圆满,可以籍此抵消该法的瘕疵,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倘若《物权法》的内容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内容更好或者更加圆满,可以籍此抵消该法的瘕疵,其独立效力一般体现为独特的效力。 《物权法》里面,有很多的新内容、新规定。 物、有形物、无形物、要式物、略式物;动物、植物、文物、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不动产、动产;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占有关系,新型的抵押权关系,新型的动产质权关系,新型的权利质权关系,新型的留置权关系。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和其他生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第178条特意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整体上的改进工作,是将《担保法》之债权性质的担保,变更为物权性质的担保。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债权之类的担保剥离出去,整体上的执行效力有所改观。 《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重要补充规定的有:一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二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三是,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四是应收账款可以质押。此外,“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物保与人保”的办法以约定优先为原则,均扩大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重要改进的有:对《担保法》第28条、第41条、第43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第53条、第54条第2款、第61条、第78条、第82条、第84条等多个条款的补充规定与修改更正。《担保法》共有96条,《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才71条,约三成以上的条款是对于旧法律的改进工作。 既然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重要补充、重要改进,具体实施时,就不能以综合执行效力进行标准化推定,只能以独立执行效力进行标准化推定。 二则,综合效力。 综合效力,系指《物权法》的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关系法等方面,需要综合实现执行效力,属于关联性的执行效力。 上述《物权法》第38条关于“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的规定,维权的结果属于综合性的执行效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万能胶式的请求权。不仅仅在于物上损害、物权损害上可以挂钩,债权损害、权利损害、利益损害也可以挂钩。而且,还可以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原物请求权、重作原物请求权、更换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挂钩,构成“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的综合效力。 在侵权责任法方面能够体现综合效力,在权源关系法里面同样能够体现综合效力。 以所有权为原点的权源法,只要是所有权的来源不合法,一切与该所有权有关的普通物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等权利都不合法。 《物权法》普通物权部分,由高到低分别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若干等级。就物权关系而言,单一物权的失效会直接导致综合物权关系的失效。 《物权法》担保物权部分,由低到高分别是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留置权等若干等级。就物权关系而言,单一物权的失效会直接导致综合物权关系的失效。 而且,担保物权往往是与普通物权关联在一起的,普通物权来源不合法,担保物权的成立与行使肯定不合法。所有不合法的物权,都是无效的,执行起来肯定会被法律取缔与禁止的。 三则,独立效力与综合效力的结合形式。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以上三种财产保护防火墙,一般是独立实现执行效力的。但是,在某种客观条件之下,要求综合实现执行效力也会发生的。 譬如,某些国营企业中自筹资金成立了集体企业,这种集体企业中的个人股份、个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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