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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第3/6页)
权、担保物权等概念及其物权关系法原理来自于西方罗马法原理,所有制概念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别物权法原理,业主概念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原理。 迄今为止,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绝大多数是不准确的。法律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差强人意,严重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执法的效力。 (1)对于所有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一切物权中赫赫有名、红得发紫的权利。在全世界,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所有权是太阳,用益物权是月亮,其他物权是星星。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每个国家都意识到这一点诀窍。 所有权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如此重要,一切财产权法和一切物权法,都必须科学地、严谨地界定这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否则,就完全是徒劳无功的,甚至于是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害无益的。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有一项权能规定的,二项权能规定的,三项权能规定的,四项权能规定的;学术上有整体性说的,恒久性说的,弹力性说的,以及支配权说的、管领权说的、控制权说的和统治权说的等等。 一项权能规定的:亦称概括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二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与使用权。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三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中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限于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四项权能规定的:如中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较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是古今中外法律规定中最严谨和最具有科学性的结论。 (2)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首先,“用益物权”这种第二等级普通物权的概念,为中国物权法所首先启用。将“用益物权”专门独立成编的,也只有中国物权法这一家之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用益物权”称之为“用益权”。比较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规定,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编,是将物权法的内容并入财产权法之中进行规定的。“用益权”的概念零散而混乱,甚至于将居住权也包括在“用益权”里面了。 从以上两个国家之民法典上看,所谓“用益权”,可以是债权性质的,可以是物权性质的。然而,于法律保护方面,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基于以上物权法理学考量,中国民法学者倡议将“用益权”的概念,重新定义为“用益物权”,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 “用益物权”与“用益权”只有一字之差,然而,物权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则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物权法理学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其他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不准确,从而连锁反应到对于用益物权概念定义的不准确。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1030条关于“物上用益权”的定义是:“(1)一物可以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种概念,相当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亦即物权式“用益权”。 第1068条关于“权利用益权”的定义是:“(1)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2)对于权利用益权,准用关于物上用益权的规定,第1069条至第108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权利用益权,就是债权性质的用益权。 第1085条关于“财产用益权”的定义是:“对一个人的财产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对属于此项财产的个别标的物的用益权的方式设定。以此种用益权的设定为限,适用第1086条至第1088条的规定。”所谓财产用益权,包括物权式和债权式用益权在内,一般是混合式的用益权。该法典中债务关系法之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应当属于“财产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关于“用益权”概念定义为:“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这种概念很不严谨,甚至于将用益权与所有权并列起来规定之。 日本民法典第356条关于“使用用益权”概念定义为:“不动产质权人,可以依质权标的不动产的用法,予以使用及收益。”这种“用益权”是担保物权法类型的使用用益权,包括了收益用益权,即相当于使用质权和收益质权。该法典对于普通物权法方面的用益权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几个国家关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不严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中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概括为三项权能,与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进行比较,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科学而严谨的。 (3)对于担保物权总概念和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中国物权法,第170条关于担保物权总概念的严谨性界定,分别于第179条关于抵押权、第208条关于动产质权、第230条关于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比相关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包括物权法中的规定更加严谨,在科学性与严谨性方面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中国物权法之严谨性和科学性的例子很多,各位物权法爱好者一定会有很多亲身感受的。 5、趣味性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sao、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中国物权法已经将枯燥乏味的内容变成了兴趣盎然的经典诗篇,捧读这样的法律可以使人渐入佳境,充分意识到其乐无穷。 记得有个儿歌云:“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这是一种童真的乐趣。这种“童趣”冠冕堂皇地搬到物权法中来,就变成了永远不朽的“儿歌”。 中国物权法之所有权部分,将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海域、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将无线电频谱、阳光、空气和不可称量物等天然资源,将文物资源、文化资源、产业资源等,全部一一进行法定的“排排坐,吃果果”,或者干脆“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使得分配到的人心情舒畅,使得未分配到的人也不灰心丧气。因为国家的果子和集体的果子,有直接受益的,也有间接受益的。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多的义务,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少的义务。 倘若你是所有权人,你就会享受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用益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买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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