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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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第2/6页)

物权法科学原理,注重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齐头并进的,除了所有制部分受意识形态影响外,其他的是以中立式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构建物权法的科学大观园。

    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总是受意识形态影响,不但是社会主义学派与资本主义学派、而且是计划经济学派与市场经济学派总是争论不休。近代100多年来,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学派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派,一直在打口水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极端计划经济的和搞极端市场经济的,都会有意无意的犯严重错误,整个经济社会之经济失衡、两极分化现象造成全局性甚至于世界性的巨大灾难。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名气没有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那么大,这是客观事实。然而,它可以修补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用确定性决定修补不确定性,用科学性决定修补盲目性,用公平性决定修补不公平性,为实现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中,首先也承认整个物权社会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却不是绝对化地保护高级物权人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

    物权法理学,是一门以物为原点、以物权关系学和权源学为基础的既古典又新潮的学科,兼具经验主义科学与实用主义科学。

    将自然物权法和历史物权法融为一体,相关的物权节目与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其深奥程度无与伦比。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解析整个社会的物权现象与物权本质,利用物权价值规律统筹安排、科学兼顾,对于各个等级的物权对象进行恰当的保护与限制,在消除物权矛盾和定分止争方面独具匠心,在民法体系里面独领风sao。

    物权法源远流长,根植于5000年前的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滥觞于欧洲中世纪的物权鼎盛期间,发扬光大于近现代的法典化新时期,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有物权法的范本,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物权法视之为最宝贵的法律资源。物权法理学方面早已是汗牛充栋,岂止是一门学科,简直是一门科学!

    某些国家利用物权法来保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自然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方面。为了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利益,物权法中有些条款以改良主义的面目出现,主要的有地役权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土地所有权除权法、永佃权法、减租法等法律条款。也有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注意搞福利社会主义,向富人征收高额税费以救济穷人。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总之是泊来品,吸取了外国物权法的精华,剔除了其糟粕,遂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当代物权法。

    所谓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首先是科学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科学性,其中是物权法艺术的科学性,是物权法内容与物权法形式的完美结合。

    中国物权法从立项到颁布实施经过了漫长的13年。在此之前,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每个有良心的物权法爱好者,需要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科学的解析,一切虚伪与骄傲的态度,是绝对不能成就物权法一番科学事业的。

    物权科学,是一门跨门类的边缘科学,真正是深奥无比,真正是个无底洞。即使是世界上最顶尖的物权法理学家,穷其毕生精力一辈子也研究不完。

    过去,人们认为“十年磨一剑”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今天看来,这种老土冒的观念有可能断送物权法的科学事业。那么,最好的解释与选择,就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3、实用性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是一种权源法与权源关系法,不是工具法却似乎类似于工具法。锐意进取,讲求实效,统筹兼顾,公平合理,高屋建瓴,纵横捭阖,妙趣横生,意境深邃,让物权法服务于现在、服务于未来、服务于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成为物权法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也是立法的目的意义之一。

    物权法的新观点、新概念和新原理、新规则,多达数以千计,都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日积月累的结晶,并不是空xue来风的神来之事物。

    物、物权、物权关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怎么规范与控制?物权人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行使物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应当遵从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怎么充分利用物权法原理来统一正确处理全社会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在其他民法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效用?怎么不负众望地承担“基本民法”的历史重任?怎么以“四两拨千金”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的最大化成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之实用性,体现出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的突出表现,并不是一般的实用性。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占有关系,以及关系中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固态的还是变态的、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前进的还是后退的、集权的还是分权的、社会的还是个体的,也无论是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有物权价值与有经济价值的,全在掌握之中。

    物权法之实用性,并不止于正确处理一般性的物权矛盾,正确处理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物权矛盾,也是在其目标管理范围之内。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不能处理的矛盾,物权法就可以处理。因为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物权”和“配置物权资源”。

    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应用范围相对狭窄。

    物权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时,涵盖全部制度信托物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和占有的全部财产,涵盖自然的、天然的、人造的和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全部财产,甚至于连无线电频谱资源之类非常特殊性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物权法第41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将全民所有的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所有权进行最大化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最大优先权、最大排他权的规定的。

    4、严谨性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总体上是正确处理物权关系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方面狠下了功夫,构建了中国式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体系。

    所有权、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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