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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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第1/6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一、基本理念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对于物权立法的现实需要与巨大需求,倒逼中国立法专家克难攻坚,丝毫也不敢懈怠,历经曲折逶迤的13年,终于将这部大作大功告成,尽情享受这等美味的物权法套餐与大餐。

    (一)主题:开发利用法律资源的伟大意义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个条款,却也浓缩了民法中的精华,从思想内容上到文章结构上都有许多非常出色表现。在众多民法中脱颖而出,鹤立鸡群,高调亮相,一鸣惊人。

    “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是经典式法律资源,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所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是必须的,无端浪费这种法律资源是非常可耻的,也是无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及其子孙后代交待的。这一重大项目、重大贡献和重大意义,外行人一定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出来的。

    1、系统性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项目与系统管理之中加以规范与调整。

    全民所有制之物权人,在非经济领域、非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公事”的主体,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民事”的主体,一是对内的物权系统,二是对外的物权系统。集体所有制之物权人也基本上是这样的。

    私有制之物权人,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纯粹式“民事”的主体,当然也包括对内的物权系统和对外的物权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种物权人法定的物权很少,意定的物权却是很多的。全民所有制法定的物权是非常突出的,意定的物权才是补充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法定的物权也是相当突出的,意定的物权份量亦比私有制的重一些。

    私有制是自由的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法定的物权一向是很少的,况且这些法定的物权并不是对于自然资源的优先取得权,即不是“先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而是“后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如留置权,立法专家认为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是债权人在经济活动和物权活动中后天性取得的动产扣押权。

    但是,私有制的物权人,物权来源和财产来源,并不是全部来源于本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中基于劳动所得、社会财产分配等方面取得财产权多了去了。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基本上是纯粹私有制物权系统的。即使有公有制的条款,那只不过是一个点缀或者陪衬。因此,这些国家的物权法称之为“半边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与法律的现实需要。

    中国物权法的系统,以所有制或者以物权主体划分,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大系统。至于“其他人”,立法专家解释是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外国人在内,财产来源于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各种所有制,应当是这三大系统中的分支系统;有的“其他人”之财产来源混杂,相当于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系统。

    所有这些团体性质的“其他人”,不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却属于物权领域和社会领域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物权系统。即不是受经济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却是受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再次证明了物权法的系统性程度远远高于一般财产权法。

    所谓“其他人”,是物权法首次提出的新概念,可以说是一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没有这种物权主体,没有这种物权系统,那么,中国物权法将是不完整的系统。中国物权法肯定这种物权主体和这种物权系统,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2、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志的物权法科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和法制学密切相关,也是最大板块的物权法科学。所有制原理,所有权原理,用益物权原理,担保物权原理,占有关系原理,以及其他的物权法原理,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

    所有这些原理,与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是有些不同的,尽管都会面对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而充分发挥。

    物权学原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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