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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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 (第6/6页)

法》时的社会背景更加严重。

    其突出表现,第一是因改革开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先生发表“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一文指出,在我国,虽然说公共财产权利享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定位,但是在现实中却是最容易流失、最容易受侵犯的。

    2005年10月份,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资产,我们这边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郎咸平(笔者注:指著名经济学家、原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说有13万亿(《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9~140页)。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与腐败现象有多个版本,其中最雷人的版本是吴敬琏于2009年发表在《财经》杂志第20期的文章“中国经济六十年,改革已到深水区”,文章指出“由于寻租规模的扩大,腐败活动日益猖獗。根据1988年以来若干学者的独立研究,中国租金总数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年绝对额高达4万亿至5万亿元。”这个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不过也反映了中国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既普遍又极其严重。

    但是,吴敬琏将腐败的原因归咎于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或者行业的“垄断”(实为国有经济的主导),坚决支持“国退民进”,反对“国进民退”。这里所谓的“民”,就是国内新兴的权贵资本家和跨国资本家。关于中国因改革开放导致的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严重腐化和民生中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生存压力等,吴敬琏却只字不谈。

    总之,讨论中国物权法草案(共8稿)前后13年的社会背景恶劣程度,会让一部分人对于出台物权法的目的意义很是持怀疑态度甚至于抵触态度,有的法理学家甚至于怀疑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规定,有的经济学家怀疑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吻合,有的人因为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逆反情绪,所有这些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物权法通过与实施进程。

    物权法既是层次化的又是均衡化的财产权法,所有制层次、所有权层次、担保物权层次和制度物权层次,以及各种动产与不动产层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层次,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层次等等,要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法学相对均衡原理进行设计,导致制订物权法具有很大的难度。其他的民商法列举几个条款就行了,而物权法不是这么简单的,任何一种民商法也没有物权法这么复杂。

    我们解析物权法的某个条款,常常需要几千甚至几万、十几万字的篇幅,说明了物权法的法理逻辑是以扇形方式来解析的,往往与物权法的层次化、均衡化的复杂性分不开的。

    朋友,你不用物权法,物权法要用你,你本身就是一种物。物权法上管天,下管地,中管人,再管物。你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一辈子总离不开物,或有形物,或无形物,或其他物。你刚刚一入世,就享有吃喝拉撒的权利。你去世后或者会享有安息的权利和相当的安息财产的权利。这物那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什么物权,任你选。但是呢,享有物权的时候可别忘记了履行义务。

    物权法的义务事无巨细,你的一举一动也被物权法所管束着,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等组成了物权关系网和道德关系网,哪怕你乱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倒垃圾,物权法也可以管管你,不信试试看。你脚下的每一寸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使用权才是你的,乖乖。物权法啊,对国家,对集体,对单位,对家庭,对个人,都是很重要的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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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物权法》最后一条即第247条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中国从此进入到一个物权法治的新时代,成为新型财产权法即新型物权法的一朵新奇葩,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

    物权法施行日期就是本法正式生效的日期,中国的法律进化史从此掀开新的一页。全国大规模、持久性的普法教育将会热火朝天地展开,物权法中许许多多的奥秘也会随着一层层揭示。经过几代人的接力赛,中国人一定能够攀登上物权法理学的珠穆朗玛峰!

    《物权法》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法律资源。这种法律资源,是任何财产权法所无法替代的。任何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制订《物权法》,百分之百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根本无法向国民、向历史交待!!!

    现行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20多年来,一些财产权法学家强烈抗议,而且讲出的“理由”一套又一套的。我们猜想,当他们深入《物权法》的真理与真谛后,他们肯定会醍醐灌顶,一定会豁然开朗、回心转意的!

    现行的《物权法》肯定有许多缺点,最大缺点在于非常深奥,不利于普法教育。这种问题也好办,慢慢来,让我们一起深入研究,让我们一起欣赏只有三皇五帝才能享受到的历史上最美妙的圆舞曲——“阳春白雪”!一定会是“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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