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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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8-2 (第4/4页)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国家计划单列市,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数量的增加与变更,并赋予国家计划单列市以一定的自主立法权。但是过度的下放立法权会起反作用的,如美国将立法权基本下放到51个州,造成了全国的法律和法规很不统一,有些地方法非常的怪诞。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遵守立法法规定的原则,一个是遵守本法的基本要求。诚然,遵守宪法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题中应有和必须之义。没有立法规矩不能成方圆,衡量地方立法的质量与效力,关键在于依法立法、严谨立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6条

    相关名词:

    〖不动产登记立法总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形势〗〖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适度公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与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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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目前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形势,是基础性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而事关“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进展缓慢。因此上,承认“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目前仍然是必要的。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和本《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授予全国各地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在遵守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和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纵观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形势,主要有以下几种突出表现。

    第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法与配套法、中央法与地方法已经相当完备。

    第二,以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法已经基本完备,但是离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有一段距离,需要等待时机实现突破性进展。

    第三,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体系,需要一个由点到面、由基础到应用的、由不统一到统一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第四,机遇与困难并存。

    附录二:

    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二)关于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严格规范登记簿的管理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第二章)。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登记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十四条)。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第十五条)。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第四章)(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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