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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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7-2 (第3/5页)

有:澳门组织章程、立法会议员章程、刑法典、司法组织纲要法、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税法、文教卫生法等等;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大体有:劳动法、经济法、各种政府有关调控经济的规章等。

    澳门回归之前,在基本法指引下和中国政府的协助下,对于原来现存的法律、法典进行了清理、修改、整合,目前主要的法典有《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等五大法典。

    《澳门物业登记法典》于1999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共185条,字数约32000多字,篇幅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当。保留了大陆法系精细、细腻的特点。因为实行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非一件难事。

    该法典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多达13种(第1条),涵盖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租赁权、居住权、继承权、特许权等多种物权,债权、抵押权、扣押权、查封权等多项债权与财产权,款目共16项。第86条“查询的特别事项”共12项,第90条“特别必备资料”共18项,第96条“特别附注”共19项。

    (3)台湾省简述

    台湾省目前与中国中央政府呈胶着状态,已经成为“国中之‘国’”。他们认为他们的不动产登记法是“国法”,我们则认为他们的不动产登记法是“地方法”。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样,其民法体系也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流派。他们也将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带到台湾,一直沿用至今。其民法中的物权编比新中国的物权法早颁布78年,也积累了一些历史经验教训。现在,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有关文章多次提到台湾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从纯法理学方面来说,里面一些内容也是有可取之处的。

    台湾不动产登记制度非常复杂,它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非常多,包括民法。台湾民法共五编。包括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当然最相关的就是民法物权编。包括不动产物权,因为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生效等均规定在民法物权编。除了民法物权编外,民法债编也有少数零星关于登记的规定。比如说在民法债编承揽契约中,有承揽人抵押权登记,相当于大陆《合同法》286条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大陆的这条没有登记的规定,不过台湾的承揽人抵押权有登记的规定。在债编的513条,就有承揽人抵押权的登记。所以说民法并不是只有物权编在规定登记而已。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物权编。

    民法各编都有各编的施行法,各编的施行法也是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法当然就是规范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民法物权编会规定登记具有怎么样的效力,而民法物权编的施行法第三条第一项则规定,登记另以法律定之。有一部法律是《土地法》。《土地法》又授权订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法》是法律,《土地登记规则》是行政命令。是法律授权、对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命令里边的法规命令。最重要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包括:《民法物权编》、《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法》对不动产登记的特别意义。台湾《土地法》里边有规定,该法里所指土地是指水、陆、天然富源。所以,台湾《土地法》讲的土地是非常广义的。连天然富源的空气、阳光我们都认为是土地。但是在具体的规定时这个土地的意义就不同了。在《土地法》37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土地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权和他项权利之登记。他项权利就是指不动产的限制物权。《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所指的登记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的登记。房屋的登记也是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

    〖注:上述资料主要录自中国法学网《台湾不动产登记法制》。时间:2014年5月10日晚上七点。讲演人:黄健彰(台北大学不动产与城乡环境学系副教授)。主持人: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评议人: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时期名声很坏,他们代表官僚阶级欺压百姓,鱼rou人民,官军普遍贪污腐化,还多次挑动国内战争,破坏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后来战败退守台湾岛屿后,也进行了反省和一些改良,缓和了岛内矛盾。如学着共产党的办法搞了三次土地改革,实行“三七五减租法”(佃农与地主按年收成的千分之三点七五交租),减轻承租人的负担等。

    台湾的国有土地分为国有、省有两种类型,土地国有化率相当高。他们进驻台湾时,没收日本人在台湾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收归于国有。另外,政府向当地地主强制性“赎买”(收买)土地,使得国有土地占全台湾的四成以上。

    台湾的土地分为公有、私有两种类型,没有“集体”这样的类型,土地产权相对清晰。从1945年来一直在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修改不动产登记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二、总原则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总原则如下所示。

    一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

    大权独揽,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机关对于关系到全国最重要的不动产登记法进行亲自立法,或者将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相关的不动产主管部门的部门法规修正升级为更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小权分散,就是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根据全国各地区的现实情况与现实需要,向全国副省级以上地区的立法机关下放一些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法规的立法权,授予他们以一定的立法权限、立法范围,以便于统一登记部门和统一登记手续,或者对于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一些微调。

    当前情势下,为了适当保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动产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特色,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授予他们的立法机关以更高权限的立法权,至于他们是大陆法系的物权立法方式还是英美法系的物权立法方式,在所不问。

    不动产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既最传统又现代的办法。古今中外或者古往今来,各个国家与各个地区均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与办法坚持不懈地贯彻实施。

    人类社会大规模地实施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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