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6-2-1 (第5/6页)
以物为本原,而不是以物权为本原,进行占有消灭上的推定,认为物消灭必然导致占有消灭。至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权源、权利是什么,在所不问。发生推导偏差时,可以将事实当成原因,也可以将原因当成事实的结果。
事实性占有,是一种客观存在论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权利性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占有为依据。 事实性占有,除了有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以外,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也包括在内。占有消灭的对象,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个对象。 (1)形式逻辑的推定 占有因系对物事实上直接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具备这些要素,丧失了必要条件,推定为占有消灭,即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系经由直接占有以维持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合同式占有与合同式消灭是其主要的特征。 占有因非权利,而系一种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事实。故占有人如对物已无事实上占有之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而归于消灭。 (2)法律规定与社会认知的肯定 民法对于事实性消灭,没有多少专门的、集中的规定,主要是一些零散式的规定。 至于财产权刑法、行政处罚法对于恶意处分、恶意占有的消灭,主要是基于公权力与公权利上的消灭,更加注重于权利性消灭。 关于各种诉讼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对于事实证明方面的规定是相当多的。但是,基础法与工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社会公众认知上充分肯定事实性消灭,是本能的朴素的认知,大家自小时起就有这种感性认识。 第二,权利性占有的消灭。 权利性占有的消灭,简称权利性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了权利性占有,即丧失了对于物权(债权、其他权利、利益)的事实上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而归于消灭。 其特点是,以物权、债权等权利为标本,进行针对性的考究占有的消灭;同时,也承认不论占有是否有权源和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只讲占有消灭或者被消灭的事实真象,不排除“事实性消灭”的逻辑推理。 权利性占有,是一种主观判断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事实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权利为依据。 这是一种权本主义的理论架构,人们也容易忽略这种消灭方式。 以物权或者其他权利、利益为本原,而不是以事实为本原,进行占有消灭上的推定,认为物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占有权消灭。会考究占有人是否具有权源、权利是什么。发生推导偏差时,有可能忽略事实上的原因,也可以将权源当成事实的结果。 (1)形式逻辑的推定 占有因系对物事实上直接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具备这些要素,丧失了必要条件,推定为占有消灭,即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可以优于普通他物权人,但债权式担保物权人却优于所有权人。 间接占有系经由直接占有以维持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合同式占有与合同式消灭是其主要的特征。 直接占有人是自物权人的,占有物与占有的消灭为自己式消灭。直接占有人是他物权人的,占有物与占有的消灭为他人式消灭。 权利性占有,一般会把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剔除,剩下的就是有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占有消灭的对象,仅指有权占有一个对象。 他物权人的占有与占有消灭,与自物权人的占有与占有消灭有纽带关系。自物权人的占有可以作用于他物权人的占有,他物权人的占有可以反作用于自物权人的占有。 (2)法律规定与社会认知的肯定 民法对于权利性消灭,主要在《物权法》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几个部分作出专门的、集中的规定,主要是一些零散式的规定。 然而,《物权法》占有编中,关于权利性消灭与事实性消灭都是模棱两可的模糊性规定。 财产权刑法、行政处罚法对于恶意处分、恶意占有的消灭,主要是基于公权力与公权利上的消灭,更加注重于权利性消灭,也不否认事实性消灭。 关于各种诉讼法以及各种司法解释,对于事实证明方面的规定是相当多的。但是,基础法与工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更加注重于事实性消灭,也不否认权利性消灭。 社会公众认知上充分肯定事实性消灭,对于权利性消灭反而了解的不多。 中国法律现有220多部,最多的是经济法,主要是行政经济法。其中关于权利性占有与权利性消灭,鲜少这种专业术语。 财产权法是民法中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所有权就是使用权,比较单调。其中关于权利性占有与权利性消灭,主要集中于所有权限制论方面,他物权限制论方面的鲜少这种专业术语。 物权法是民法中比较系统和非常深奥的法律,2007年才姗姗来迟。其中关于权利性占有与权利性消灭,主要集中于有权占有对象方面。关于事实性占有与事实性消灭方面的规定,以及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明显的表现出内容贫乏。 诚然,关于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具有开创性意义,唯物权法独尊。 2、直接占有的消灭与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的消灭与间接占有的消灭,是占有消灭中两个最典型的形态。所有占有的消灭,都出自这两者门下,二者必居其一。 (1)直接占有的消灭 一则,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对其占有之物,直接享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利用该物进行占有活动,直接发挥物的效用,据此行使利用权、作用权等权利。 所有权式直接占有,为自物权式直接占有,可以独立自主地对于自己之物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赋予所有权人对于自己之物行使消灭占有的权利。 经济领域中,以及一般的交换领域中,直接占有的消灭是司空见惯的。但必需时刻防范与戒除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 他物权式直接占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直接占有可以与共同处分相联结,可以在合适的情势下迫使所有权人消灭自己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和质权人、留置权人,都是民事主体中最厉害的他物权式直接占有人。 用益物权人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债权人、权利人,一般是通过所有权人同意取得物的直接占有。直接占有的消灭,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有权人的间接占有权与处分权。 还有一些处于隐藏阵线的直接占有人,他们是各式各样的无因管理人。受无因管理之债法锁关系驱使的,巴不得早早的消灭直接占有。受返还原物驱使的,类似于遗失物拾取的直接占有人,不及时消灭直接占有就违法啦。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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