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6-2-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6-2-1 (第4/6页)

  对于“事实性占有”,还有另外的说法。当所有权人对自己之物让他人占有时,事实上是间接占有。这也叫一种“事实占有”。

    就占有的外延而言,事实性占有的外延比权利性占有的外延大许多。

    事实性占有,除了有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以外,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也包括在内。占有消灭的对象,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个对象。

    权利性占有,一般会把无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剔除,剩下的就是有权占有人之事实性占有。占有消灭的对象,仅指有权占有一个对象。

    由此可见,在调查研究占有保护和占有消灭时,最好是将两种占有形态结合起来,才能作出更加全面的结论出来。

    “唯事实性占有论”者对于事实性占有的认知问题似乎难以自圆其说。谈论事实性占有的绝对性,讲直接占有的消灭原因之一,是“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转而又说“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而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不消灭。”

    上述观点,将“事实性占有”弄成了弹性的事物。司法理论与实务中,“事实”即证据,就是客观存在的、硬性的事物。

    2、如何看待占有不消灭

    该文章举例说:“须注意的是,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而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不消灭。例如,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没数日;因山崩桥断,一时不能取回放置彼岸的物品;房客于柜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发现还有手表遗留于客房;于访友时,临行遗忘衣物;占有的物品虽已被窃多日,但人脏俱获,可请求返还,等等,均不得导致占有的丧失。”

    上述例子,对于“事实”、“事实性占有”和“占有的丧失”之逻辑认知或者推定,是虚假的证据。

    下列问题无法自圆其说。

    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不属于占有消灭吗?

    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就一定“不得导致占有的丧失”吗?

    动产的暂时性占有消灭,难道说等于不动产的暂时性占有消灭吗?

    事实上的管领力,仅仅涉及事实性占有,一律不涉及权利性占有吗?

    可预期回复的,到底是基于事实性占有还是权利性占有?到底是基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有条件要求的可预期回复的占有,与无条件要求的可预期回复的占有,难道说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恢复目的吗?

    首先,多数脱离直接占有之物,基本上应当推定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

    “事实”、“占有的丧失”反而可以肯定的是: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遗留于客房的手表、临行遗忘衣物,这些权利人脱离直接占有之物,基本上应当推定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因为,占有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了管领力。

    占有的土地,这是不动产,洪水不能冲走,别人也不能拿走。不能因为洪水淹没数日而断定占有人“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只能说事实上的管领力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占有的物品虽已被窃多日,但人脏俱获”,只能作两个阶段来解释:一是人脏俱获前,标志着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二是人脏俱获后,标志着从丧失占有进展到可恢复占有。这是两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事实状态。

    其次,关于“占有不消灭”推断的外延不周延。

    (1)推断“占有不消灭”可以成立的是,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淹没数日。

    这是不动产,洪水不能冲走,别人也不能拿走。

    (2)推断“占有不消灭”基本可以成立的是:于访友时,临行遗忘衣物。

    衣物遗忘在友人家容易恢复占有。但遗忘在公共场所被别人捡到就有一定的风险。

    (3)推断“占有不消灭”有一定保障的是:被盗的物品。

    因为人脏俱获,可请求返还。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能够成功。比如,被盗的物品是现金,占有人忘记了具体的数额,负责办理的派出所民警会怀疑占有人虚报冒领。

    (4)推断“占有不消灭”有一定疑问的是:房客于柜台办理退房手续时遗留于客房的手表。

    问题在于:房客于柜台办理退房手续时,距离有多远,花费多少时间?手表是否于订房时在服务台登记过,怎么证实手表一定是遗留于客房?这段时间里是否还有其他客人、过路人、服务员来过?如果遗留于客房的手表已经找不到了怎么办?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不确定因素还是很多的。

    (5)推断“占有不消灭”有较大难度的是: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

    这里是笼统举例的,至于具体事由不得而知。如家畜是什么动物,走失多久、多远,寻找的难度有多大,或者返还原物的可能性有几大等等,不利因素很多,很难推定“占有不消灭”。

    放置彼岸的物品,是大件的还是小件的?放置了多久,是否有人看管,有没有人捡到?捡到后是否会归还放置者?山崩桥断对于放置彼岸的物品是否产生破坏性作用?不利因素很多,很难推定“占有不消灭”。

    综上所述,所谓“占有不消灭”的论断,是将“占有可能不消灭”,以偏概全地断定为“占有必然不消灭”。这叫断章取义,李代桃僵,犯了证据不足和外延不周延的错误。

    其三,某些“可预期回复的”占有,需要依托“权利性占有”来回复事实性占有。

    毫无疑问,涉及到“可预期回复的”占有,肯定不能从“事实性占有”到“事实性占有”、从“事实性非占有”到“事实性非占有”这种循环往复的论证与假设,需要依托“权利性占有”来回复事实性占有。这好比人感冒了需要吃药或者打针来治疗,不能用感冒来治疗感冒。否则,非但不能治疗感冒,反而会加重感冒。

    已知:家畜走失、放置彼岸的物品、遗留于客房的手表、临行遗忘衣物,这些权利人脱离直接占有之物,基本上应当推定为临时性或者已然性丧失占有。所有这些,不能证明“事实性占有”,只能证明“事实性非占有”或者“非事实性占有”。

    处理:欲达成“可预期回复的”占有,需要证明回复占有人是家畜、物品、手表、衣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权人以及其他实体性权利人,只能以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回复占有。只有这样处理,才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否则是涉嫌侵夺、侵财或者诈骗,被善意管理人、无因管理人驱赶,“可预期回复的”占有的推断就落空了。

    三、概要分析

    总体上归纳,占有的消灭,主要包括事实性占有的消灭与权利性占有的消灭两大板块。主要形式表现出直接占有的消灭与间接占有的消灭两大分支,其他几十种占有的消灭,是在这两大板块和两大分支的枝叶。

    1、事实性占有的消灭与权利性占有的消灭

    第一,事实性占有的消灭。

    事实性占有的消灭,简称事实性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了事实性占有,即丧失了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而归于消灭。其特点是,不论占有是否有权源和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只讲占有消灭或者被消灭的事实真象。

    这是一种物本主义的理论架构,有一种证据至上主义理论在支持着,人们也容易达成一致性意见。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