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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6-2-1 (第2/6页)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体现生活水平怎么样,究竟过得自由、幸福、顺利、惬意,还是拘束、疾苦、失利、失意;体现在占有体系中,是积极向上、有益无害的还是消极退步、有害无益的,是洁白无瘕、团结合作的还是混沌暗淡、制造矛盾的,是大功告成、完美收官的还是大失所望、悔之晚矣的。占有的消灭是一种外在表现,而整个过程、内在联系、本质特征、最后结局才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占有,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最复杂多变、最捉摸不定、最容易混淆的事实现象或者占权表象,仿佛如阳光、空气一般的须臾不可分离。因为司空见惯,人们往往表现出漫不经心,随遇而安,随波逐流,听天由命,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 人的一生中马不停蹄地为占有而奔波,而享受,而消费,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中总要得到一些占有、并消灭一些占有,饮食起居是每个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成立占有与消灭占有。当占有拮据时,才知道占有的饥荒与恐慌。当占有遭遇妨碍、妨害或者侵略、侵夺、侵害、损害时,才知道保护占有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迫切性。 (2)普通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普通物权体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是最自由散漫的。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呈很不规则性分布,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关于这个方面复杂性的问题,100万字也写不完。 所谓占有的广谱性、广泛性、复杂性、流动性、机动性、灵活性和消费性、破坏性,以及占有信息的对称性与不对称性、可预测性与不可预测性、可确定性与不可确定性、可防御性与不可防御性、可变异性与不可变异性、可追溯性与不可追溯性、可排他性与不可排他性、可混同性与不可混同性、可抛弃性与不可抛弃性等等,样样表现应有尽有,淋漓尽致。如同占有的汪洋大海,波涛滚滚,潮起潮落;又如涓涓细流,波澜不惊。如同占有的崇山峻岭,委延曲折,山峦叠障;又如一马平川,既可自由驰骋,又及荆棘遍地……。 总之,普通物权体系中的占有,气象万千,是个万花筒,普通物权法系根本无法、也没有必要将全部的占有一一规定。关于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也只是概要地、抽象地规定一下。 剩下的,盖由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补充。由此构成既团结又紧张、既严肃又活泼的政治、法治、人治并存的局面,并陈陈相因,代代相传。占有的保护是头等大事,占有的消灭很无规律性,于是在法理学术方面也形成了两个极端:对占有保护的著作汗牛充栋,对占有消灭的著作寥寥无几。 (3)担保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占有,范围与规模已经大大的缩小,规范化、模式化或者标准化程度是相当高的,债权式占有与物权式占有是双栖的,是非常紧张刺激的。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包括债权法锁与物权法锁两个要素,很有生活规律,完全可以按部就班地进行。 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规律性和相当幅度的强制性,也是民商法体系中的样板田,其实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经验总结的大集成,人类智慧的大结晶。尤其是对于物的占有消灭、债的占有消灭,都是千篇一律的格式化,似乎是命令主义式的消灭,当事人非消灭不可。对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必须接受命令,不消灭是违法的,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制度物权体系之占有以及占有关系消灭 制度物权体系包括政策物权体系中的占有,是制度化、规范化、模式化、标准化的典范,强制性手段别具一格、别出心裁,威慑力量无比厉害。重头戏是反侵占、反侵权、反侵害、反侵夺、反侵略,严厉打击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用命令主义方式剥夺、消灭占有人的占有。 其他物权体系中关于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消灭,一般地说就是“我要消灭”,主动消灭是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特征;对于这种物权体系中关于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消灭,一般地说就是“要我消灭”,被动消灭是占有人必须面对、不可回避的特殊现象。 消灭占有方面的内容,甚至于比设立、变更、转移占有的内容更多,“占有的保护”与“占有的消灭”同步进行,与时俱进。不仅仅管制本体系中“占有的消灭”,还附带管制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一些社会影响很大方面“占有的消灭”。 二、一般分析 (一)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 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是占有体制中一组具代表性占有形态,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交集,有时候甚至是二合一的统一体。 欲理解占有的消灭,得首先了解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然后才能深入领会“事实性消灭”与“权利性消灭”。 1、概述 事实性占有,是一种客观存在论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权利性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占有为依据。 这种理论源于古典物权法。古典物权法(主要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罗马法)就是一种农业社会式的物权法。那个时候,关于土地权利的界限并不清晰,理论上也没有完整的表述。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矛盾很多,而法官却不论诉讼当事人是什么权利人,是谁占有土地就保护谁的占有。于是乎,事实性占有风靡了几千年,这种理论非常强势,一般人是无法辩驳的。 权利性占有,是一种主观判断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事实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权利为依据。 这是一种对古代罗马法改良式的占有理论。欧洲中世纪以后,物权理论得以深入开展,自物权的概念与他物权的概念逐渐明朗与区分开来。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已经琳琅满目,占有形态、占有权能与占有效力各异。针对事实性占有不能满足于实践需求时,人们转而热烈讨论权利性占有,这种理论后来还直接影响到现代民法典的制订,使得“权利性占有”占上风。 本来,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两种占有体制是各有千秋的,当然不是可以一概否定的。针对占有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等,既可以各自独立发挥自己的作用,又可以协同配合发挥共同的作用。两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问题在于,倘若我们对于某种占有体制理论情有独钟,进而否定别的占有体制理论,到底是自己独立自己,还是自己孤立别人呢? 普通民法体系中包括两大板块,是普通物权法板块,二是担保物权法板块。占有的保护与限制、消灭,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前者关注的是事实性占有,后者关注的是权利性占有。 关于前一板块非常复杂,随机性的占有也较多,有的是“事实性占有”突出,有的是“权利性占有”突出,有的是两者之间发生并联,反正各种类型的都有。传统民法学家关注与器重于事实性占有,对于权利性占有有一定的排斥性。 关于后一板块,是由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决定是否可以成立“事实性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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