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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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第5/5页)

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况且,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可以促使占有人积极进取,同时削弱占有人不适当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期间。

    总体上,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是有益的,是可以适当地权衡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即时性或者断续性妨害或者危险中的过程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对于同一物反复发生的占有妨害或者占有危险事由,既不适用于除斥期间,也不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次数频率,与妨害或者危险发生的次数频率相对应,在这一点上来说,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限次数,并不限诉讼时效,而每一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4.普通物权法效力与其他物权法效力的辨别

    普通物权法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占有人和占有事由,因此必须区分不同对象、不同性质、不同进程而进行物权化调整,在物权确认、保护各个方面需要细分占有保护类型。这是普通物权法的特色。要说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当然只能是在本物权法系领域内对于其他物权法系产生排斥性,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系要遵从于其他物权法系,特别是要遵从于制度物权法系。

    同样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普通物权法规定的是1年期除斥期间,对于占有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权利。这种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弱于担保物权法,更弱于制度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里面的占有人、占有事由、占有权利与义务以及双方的侵权责任十分明确,法律效力特别是法锁效力非常强悍,因为全部是实体权利,故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主体是公权人,公权人仅在一般流通领域与民权人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所保障的占有人是公权人,也是最主要的占有保护主体。

    涉及到专属、专有和专控之物的占有保护,不仅仅不适用于1年期除斥期间,甚至于连最长20年期诉讼时效也不适用。因为附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之物是受特别法永久保护的对象,故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既是强制性的,也是永久性的。这种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不仅作用于国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也完全作用于国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如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海洋所有权、河流所有权一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效限制的。

    5、关于诉讼时效改革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老百姓确实还有许多弄不懂、想不通的问题。这种钳制占有保护、钳制物权保护的关键性诉权问题,肯定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法律一面主张反侵权,一面容许“合法地侵权”,简直是自相矛盾。有的人认为,这是照猫画虎地抄袭西方国家的恶法,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诉讼时效这种东西,不能没有,但决不能搞成对付权利人的“金酷咒”。张新宝教授提出似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合法地侵权”规定的强烈抗议,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美好愿望,也是诉讼时效改革的发展趋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妨害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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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亦称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指本法本条款第2款专项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侵害人未行使的,此项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此项另类规定,由另类物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占有关系法、民事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需要厘清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界限。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老百姓确实还有许多弄不懂、想不通的问题。这种钳制占有保护、钳制物权保护的关键性诉权问题,肯定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法律一面主张反侵权,一面容许“合法地侵权”,简直是自相矛盾。有的人认为,这是照猫画虎地抄袭西方国家的恶法,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

    诉讼时效这种东西,不能没有,但决不能搞成对付权利人的“金酷咒”。张新宝教授提出似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实际上是对于“合法地侵权”规定的强烈抗议,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美好愿望,也是诉讼时效改革的发展趋势。

    占有之诉,是基于占有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本权之诉相区别。

    《日本民法典》将占有之诉,归纳为占有保持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和占有回收之诉,分别对应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广义上的占有之诉。

    对于《中国物权法》来说,仅仅对应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狭义的占有之诉。

    本权之诉,是基于物权(债权、权利)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占有之诉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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