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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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第4/5页)

甚至优于债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强势占有人设计的财产权保护制度,适用于本权之诉,最好是与实施2年期诉讼时效挂钩。作为除斥期间的参考对象,可以相对地保护实体权利人的物权,具有高规格、高标准的指导意义。

    如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自主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占有制度等,都是物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对象。物权保护期间不能太短,以比除斥期间更长这宜。从物权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分析,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设计为2年及以上期间是妥当的。

    对于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不动产使用权人等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之占有保护,不是一般性的占有保护,而是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这是与物权保护制度所对应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趋利性、功利性和优先权、排他权目的明确,总体布局上均优于除斥期间。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物权保护制度的优越性与可靠性,有利于惩治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侵占、侵害行为,体现法律的相对公平性与合理性的原则精神。

    倘若不设计一个诉讼期间,限制他物权人的占有,就会把所有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债权人和其他享有优先权、排他权的权利人,混同于用益物权人、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当作恶意占有人,就不方便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容易过分保护非实体权利人的占有,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原理的。

    倘若把所有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债权人的占有保护期间,与用益物权人、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期间混淆在一起,也来个1年期除斥期间,同样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原理的。

    二、一般分析

    理解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需要掌握以下要点。

    1.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辨别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或者特定的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民法基础理论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但特定情形下也适用于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即除斥期间。对于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而言,本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仅为1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法定的诉讼行使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短期1年,长期20年以下(如环境保护3年,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最长的20年。本条未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专家学者认为以最长20年行使期间为适当。

    本条款相当简略,没有说明实体权利人与虚体权利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上级占有人与下级占有人的区别之处,更没有说明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区别之处,因而没有说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两种不同性质请求权行使期间的区别之处。

    2.实体占有人与虚体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辨别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或者除斥期间,实际上是对应于虚体权利人,并不针对实体权利人。实体权利人适用的是20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1年期限的除斥期间。

    实体占有人,一般是指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等拥有实权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的自主权人。其中所有权人是一级实体占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是二级实体占有人,收益租赁权人是****实体占有人,使用租赁权人是四级实体占有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上级实体占有人可以排除下级实体占有人,即下级实体占有人不能对抗上级实体占有人的占有之时,下级实体占有人也可拟定为虚体占有人甚至于无权占有人。实体占有人、拟定虚体占有人均可排除虚体占有人的占有,存在多项式、多级式占有状态时,应当分门别类地予以考量,各个击破。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四个等级,前三种所有权是受制度物权法完全专权或者大部分专权的。特别是涉及到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等国家主权是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河流所有权、海域所有权、国际公海用益物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等也是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以上是专属所有权类型,是永远不得变更、破坏的所有权,故永远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的如专有、专控所有权,是绝大部分或者大部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有进入流通领域的一般所有权,才受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虚体权利人,笔者认为,应当指以下两种人:

    第一类是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和特定的恶意占有人,他们的占有保护是局限性、临时性的,最终必须让位于邻近的有权占有人即实体占有人,对于这一类的占有人,适用除斥期间是合理的。当善意占有人与特定的恶意占有人相遇发生摩擦时,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对特定的恶意占有人有排除权。

    第二类是下层下级实体占有人被上层上级实体占有人排除为无权占有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权使用期到期后未续期(自动续期的除外),就成了无权占有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也成为无权占有人。对于这一类的占有人,适用除斥期间也是合理的。

    但是,第二类无权占有人相对于第一类无权占有人来说,应当仍然适用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除斥期间—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本位物权太不稳定,不利于物权确认与物权保护。

    3.返还原物占有保护与其他占有保护的辨别

    占有保护,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三大类型。之所以单独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列为1年期除斥期间,其他的未列入除斥期间,是因为前者占有保护的性质与后者占有保护的性质是不相同的。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物是完好无损的物,且对于占有人无妨害与危险之虞,无论是实体占有或者虚体占有,都不能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相提并论。占有保护是个多项式选择,不单独为返还原物一种,如赔偿损失请求权也是一项选择。

    在这里,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远比1年要长,那么将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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