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1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称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简称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会遭遇大度或者深度、重度、广度妨害的危险时,受害者可以行使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的伤害之虞。

    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一样,一般发生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人与物的妨害,以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只不过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所对应的是公认的大度、重度或者或者深度、广度的妨害。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

    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统称“排害除险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有时候是单独行使的,有时候是合并行使的。理论上,一定程度上的妨害就会发生一定等级的危险,一定的危险肯定包含较高程度上的妨害。当危险包含妨害时,可以认为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合并行使的,而就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说,还是只计算一种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套用以上定义格式,可以确认为:

    占有被妨害累及的危险,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危险。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深度的或者广度的、重度的甚至严重的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施险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消除危险。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不是平面图式的单一请求权,而是多视角、多维度和立体式的综合请求权。

    以请求权的竞合性质、竞合程度而言,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连襟式的密切相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密度也很强。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以及相关的关系人。有关抢险救灾之类的大规模的“消除危险”,几乎不分天南地北,甚至于不分国界。

    而且,此类特殊的“相关的关系人”、“准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人”,绝大多数是无权占有人。而且,对人的与对物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是两者并举的,充分显示出非常规的甚至于超大型的占有保护新模式。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两者并用,或者将保护人的与保护物的请求权两者并用。

    对于无权占有人,重点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恶意占有人,因为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准许其参照善意占有人的办法实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是“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再者,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基于“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感而发,关系到概念的辨识、问题的判断、对策的运用、措施的力量、结局的收拾和效力的检验。

    轻微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有的不能容忍与宽宥,有的或许能够容忍与宽宥。

    中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体制中,一般不能容忍与宽宥;于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更不能容忍与宽宥。

    高度以上妨害占有的行为,恐怕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效果不佳,一般需要在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体制中进行预防、防御、围捕与歼灭。

    普通物权体系和担保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不愠不火”和“小菜一碟”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悄悄地进行的,谁胜谁负,谁也不知道。

    制度物权体系和政策物权体系中,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问题,好像一副“暴风骤雨”和“雷霆万钧”的样子,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往往是大张旗鼓地进行的,谁胜谁负,看看宣传报道就马上知道了。

    不要以为“排除危险”这样的权利太渺小了。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小米加步枪”,对于政事主体来说是“飞机加大炮”。

    从抢险救灾到伤亡事故处理,从打击恐怖活动到保护国家安全,从法制教育到反腐败运动,从领土争端到擦枪走火,一桩桩、一件件,哪一桩哪一件不是国家大事?哪一桩哪一件不是惊心动魄?

    2、一致对外与一致对内的请求权

    以占有物本原论而言,危险来源于他人占有之物和自己占有之物。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有“一致对外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