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占有人的权利,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发生竞合时,对人、对物、对动物、对生物、对植物均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往往是连锁反应式的负面影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仅包含对物的保护,而且还包含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保护,有时候包含对多方人的保护。

    譬如,妨害人对大地、河流、空间和其他处所,倾倒或施放大量固体、液体、气体、粉状体、元素体、不可称量物体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超面积、大面积环境污染的,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负面影响,有时候包含非占有人对多方人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势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再是占有人享有的专利,而是权利共同体中每个权利人共享的权利。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法律不方便、也不容易作出统一性的规定。妨害的性质、内容、形式、规模、大小和后果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占有人能够容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不相同。相关的事情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活动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矛盾的,处理不同的矛盾肯定会有不同的办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有一些弹性空间的。倘若也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将“费用”扯在一起,法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就会打折扣,于事无补,有时候还会起反作用。

    由于不便于作出统一性、强制性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问题,既没有提倡、也没有反对,是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物权法》第245条“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肯定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肯定排除妨害求偿权。

    诚然,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排除妨害求偿权完全可以适可而止地行使。

    某些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受害者以自己的费用垫支排除妨害的,可以参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妨害人偿付该项费用。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

    受害者对于妨害的发生、发展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妨害人偿付费用的负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自担责任、分担责任和共担责任以及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实行。

    占有人即受害者自担费用的,也可以定义为“受损害”(受损失),参照“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办法实行,从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对于妨害人自担费用的,无论其付出多少,占有人可以不必为此支付。妨害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关的妨害是由占有人排除的,占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占有人自愿尽排除妨害义务的,不在此限。

    一般而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不能随意行使。关于妨害,是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程度的。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人于可容忍的程度下,不必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于不能容忍的程度下,可以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其中,因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所形成的占有妨害,对于妨害人是有一定的豁免权的。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团结互助是一对矛盾,与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也是一对矛盾。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方面的矛盾,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任何人、任何时候滥用权利,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决不是好事,是好事的也会变成坏事。

    2、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这档子事情,不是妨害人的专利,占有人和占有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都可以做好人好事。

    这是一种很另类的然而是自觉的、主动的和合理的、合适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在权利人阻止义务人自行排除妨害而发生的反射式请求权。当然会有很多不同类型,需要认真分析和认真对待。

    一分为二地分析,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它的存在罢了。研究这样的课题,应当是非常有趣的,另有一番风味在上头。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在以下特定情势下应当可以成立。

    (1)一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妨害人之物,对于妨害人和占有人都有妨害,然而占有人因各种原因不同意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以不同的方式障碍妨害人排除妨害,而且需要通过占有人同意才能排除妨害。在这种特殊情势下,妨害人可以向占有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譬如,甲方承包了一个水库,每逢洪涝季节,需要通过甲乙丙丁等多户人家的耕田中排水。排水过程中,对于各家各户的水稻生长有一定影响,于是乎,有的人不同意甲方排水,妨害人倒过来向其他的占有人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2)双方或多方之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现实生活中,有些妨害是单方面和单向性的,由此发生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多法律法规就是以这种妨害类型为标本进行定向性的规定,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是单方面和单向性的。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计划快不如变化快。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和情势下,双方或多方之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于是乎,大家互为占有人、施害人,互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义务人,互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反义务人。

    譬如,一个村庄多户人家拆房屋、盖房屋,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到处堆积如山,你侵占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