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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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第4/4页)

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占有妨害,不单单指丧失占有的妨害,在一定的情形下,占有人不丧失占有也会遭受妨害。依形式与性状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1.自然型占有妨害。

    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妨害人种植的大树及其树根将通路拱起,或将邻居的墙脚拱发成裂痕,或者大树及其树枝、树桠对邻居的墙壁或者院墙和屋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妨害等。对于自然型占有妨害,程度较严重的可定义为排除危险请求权。

    一般而论,多数自然型占有妨害,可以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危险请求权合并使用,但合并后的物权请求权价值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应当是由妨害的程度来决定的。

    2.人工型占有妨害。

    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人与物的妨害,以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妨害人因拆建房屋,在邻居周围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影响到出行、卫生与环境观瞻,是由人为造成的占有妨害。在公共楼道中胡乱堆放杂物,在房屋周围乱倒垃圾等,情形与上面的相仿。当然,多数人工型占有妨害是进行式占有妨碍。

    如借用人、租赁人逾期不归还原物,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不主动归还原物,储运人、中介人不按照委托人(占有人)约定的期限将货物交付予受让人,维护修理人不按照委托人(占有人)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保质保量维护修理,以及各种人为的占有妨害,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认为在占有保护四大类型中,数直接的间接的人工型占有妨害的形式最多,变种也最多。

    占有妨害除去权的相对人,即妨害占有的当事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有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继续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一次相对人停止妨害。

    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如妨害人不负担,占有人可请求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

    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偿还。此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锁,一般是单一法锁,不是双向法锁,占有人是债权人,相对人是债务人。除此之外,如占有人需要向无因管理人(限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保管费用的,才是双向法锁,占有人是除去占有妨害费用的债权人,同时是善良保管费用的债务人—相对人是除去占有妨害费用的债务人,同时是善良保管费用的债权人。但是,双向法锁应当是个别特殊情况发生,善良保管费用远远超出约定的范围,或者远远超出相对人能够容允的程度。

    3.自然型与人工型共生的占有妨害。

    此种妨害类型,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主要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占有妨害。否则,主要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应当归为人工型占有妨害。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某建筑工地搭建的简易工棚因暴风骤雨倾倒,砸伤了附近居民的围墙、屋顶,对于居民的财产和居住、出行等产生不利影响。这既有自然的、又有人为的因素。简易工棚离居民区太近、搭建的不结实,与责任人有一定的关系。此种情况的发生,相对责任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顽抗地推卸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又如,大风或者大雾、风尘将牧民的几只羊弄散遗失了,失主找到了拾主,辨认羊的下落与只数,并看见拾主正在失主的羊身上挤羊奶,失主可以据此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自然型与人工型共生的占有妨害,可依无因管理的办法,拾主负有返还原物和除去妨害的义务,失主应当付失物的善良保管费用,并应当对拾主予以酬谢。

    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限于占有人丧失占有之情势,有些时候未丧失占有也会遇到占有妨害。注意,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法律竞合的意义,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可能与相邻关系请求权、共有关系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所有权保护请求权、他物权(含担保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物权保护的法律搭界,排除妨害请求权处于中心位置,属于物权化调整技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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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本文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具有首创精神的特别重要的意义。不啻于一种新发现、新发明。这是一种全新的物权价值观,也符合经济学上的系统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也只有宏观物权法的解析方法,才能打破常规,锐意进取,攻克学术难关,争取更大的进步。

    诚然,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还有许多真相与奥秘,需要我们不停地进行揭露与探索。关键在于,我们需要端正态度,不要顾此失彼,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畏葸不前、知难而退。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而且任重而道远的。拿出真金白银出来,才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的物权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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