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第3/4页)

是一种最主要、最广泛的妨害人,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对象。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意无意的行为,只要客观存在占有妨害事实的人,均称之为“行为妨害人”。

    如废物丢弃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妨害占有人之占有活动,此类行为人就是作为式“行为妨害人”。

    二是意思上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的当事人,称之为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这是一种相当突出的妨害人,是法律所限制的主要对象。当事人不以人力、却容许物力对占有人进行妨害,使得占有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或者物权价值遭受妨害,任其自然蔓延的人,均称之为“状态妨害人”。

    如树木被强风吹倒于邻地而未清除,粗大的树根伸入他人院落将院墙拱发裂而不处理等,此类义务人就是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不怎么恶劣、影响不是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可以适当从宽处理;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有一定恶劣倾向、影响是相当大或者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应当适当从严处理。

    (2)妨害关系人

    妨害关系人,泛指与妨害人和妨害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均拟定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专治对象,准许参照妨害人履行排除妨害义务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义务人。

    妨害关系人与妨害人的占有关系,也有关系密切的、临时性的几种类型。占有关系人有多少类型,妨害关系人也存在多少类型。此处不再赘述。

    妨害关系人提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应当准许其参照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占有人应当予以支持。

    5、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义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所谓排除妨害,一般需要妨害人的积极行动才能完成任务。一旦出现妨害,义务人就要及时排除;反复出现妨害,义务人需要反复排除。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即与正占有或者准占有、反占有之人、之物、之事有关的妨害,只认妨害的事实真象,而不论妨害的主客观原因的影响。

    妨害的来源,一般是指来源于人造的或者人为的障碍物、妨碍物、危险物、污染物、有害物包括无形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的还来源于家养动物、种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直接的来源和间接的来源,有人为的来源和自然的来源,有持续性的来源和间断性的来源,有必然性的来源和偶然性的来源,有单一性的来源和多样性的来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来源不尽相同,终究会影响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和排除妨害进程的顺利程度。

    (二)两种规定

    《物权法》条文中,前后出现过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款,字眼上、形式上两者是相同的,而内容上、性质上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立法的目的意义还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1、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是专指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于不享有物权的无权占有人,不适用于该条款的相关规定。

    所谓“妨害物权”,包括但不止于当事人对于物的占有及其妨害的请求权,即包括但不止于妨害人对占有物的妨害。除此之外,妨害人对占物权的妨害才是重点。

    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这些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无权占有人的,不再享有物权,于是乎,就不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相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是并用的。这是一种重量级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2、基于占有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并用。

    对于无权占有人,重点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恶意占有人,因为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准许其参照善意占有人的办法实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二、一般分析

    占有物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意义相近的请求权。一些大的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就有危险的成分,两种物上请求权可以合并行使。应当注意的是,这两项请求权是包括有权占有人和部分的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保护的有权占有人的此类两项请求权有着权能与性质的差别。

    占有,对于有权占有人(特别是所有权人)是一种衡定的权利,对于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不是一种衡定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否衡定的权利,均可以在合适的法律条件与事实条件下形成一种财产权益—或者是(有权占有)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无权占有)拟定的(特定的)财产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的侵害。对于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关于侵权的法律责任,权威解读文本中简要地列举了以下三种主要情形: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损害;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以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3页)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损害与损害赔偿项目应当是个基本型号。众所周知,对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无权占有人的损害,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其中关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对于所有权人的损害是最大的损害,其次是对于他物权人的损害。

    排除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