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第4/5页)
一直不提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概念,更是回避了“恶意占有准保护”这种最敏感性的话题。 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普通物权法系里面“占有保护”是一个庞大的正保护与准保护的体系,不仅仅专指有权占有的保护,无权占有的保护包括善意占有的保护和特定的恶意占有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保护对象,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用途。 占有保护正解,指立法机构对于占有保护主要内容的权威性解读,相对于民间的解读与解析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果本文有错误与不足之处,应以权威解读文本为依据进行对照检查。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1页至第523页从立法背景到条文解读,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到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都有比较祥细的解释,所有这些都是占有保护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以此来统一认识、统一cao作和统一法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的主要内容,从“条文解读”中反映出来的有两个方面:(1)占有保护的种类;(2)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二、占有保护的种类 占有保护的种类,即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各种类别,是占有保护概念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相比之下,本文所论述的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占有保护概念的性质,可以作为占有保护概念的补充内容看待。 本条款所规定的占有保护的种类应当是基本种类,不是全部种类。如果对照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就不止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4项。除此之外,还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请求权;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法责任等等。本法本章与第三章是可以网络起来一并实行的,本章未规定或者未解释的,应当视为省略式规定、解释。 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同样是占有保护的内容。然而,这是从物权人“有权占有”的角度来专门规定的。 本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涵盖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被保护人,涵盖各种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利益等权利对象,应当范围上远远大于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规定。 而且,本法第245条关于“泛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轿—第一回上驾(嫁)”。 此外,本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第245条“占有保护”的规定,与本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专门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条对于“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这是倾向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因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权威解读文本意思)。
本法第243条指出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 第245条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在内,对权利人的占有保护有妨害,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于恶意处分人以及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此同时,“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也可以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以及“无权占有准保护”方面的规定。 (一)占有保护类型概述 本条款4项占有保护类型,可以概括为三种占有保护形态: 一是以物易物型占有保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要求侵占人将原物如实返还,或者以替代的同等样式、质量、数量或者同等价值的物来返还权利人。各种占有保护类型中,当数这种类型最为普遍,也是首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论是被占有的过程中或者过程后,以物易物型占有保护均可适用。但是,这种保护类型有个制度式缺点,即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是临时应急型占有保护。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为临时应急型占有保护。作为占有过程中的保护,占有产生妨害或者危险之虞,权利人可以立即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权利人要求恢复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本义是维持正常的占有秩序,引申义是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作用,可以由单项式占有保护进展到复合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从而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是价值回归型占有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个非常盛行的占有保护形式,也是容易奏效的占有保护形式。 究其实,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都可以运用这种形式,他们的发挥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应当是:一般而论: (1)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2)善意占有准保护优于恶意占有准保护; (3)财产灭失保护优于财产毁损保护; (4)消除危险的保护优于排除妨害的保护; (5)法定的占有保护优于意定的占有保护; (6)自物权的占有保护优于他物权的占有保护; (7)不动产的占有保护优于动产的占有保护; (8)要式物保护优于略式物保护; (9)主物的保护优于从物的保护; (10)特种物保护优于一般物保护。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价值回归,一般是指原物的回归或者物权价值的回归。通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法是采取简单化的办法,以物的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为标的,参照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程度,进行简单的算术模拟,然后进行索赔。 然而,如果要论及标准式损害赔偿,除了以上参照标准以外,以上6种因素应当包括在内。实践经验中发现,损害赔偿请求权过大过小,损害赔偿畸重畸轻,为损害赔偿争执不下,甚至于为法官和律师左右为难等,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不远的将来,中国普通物权法要由抽象法过渡到判例法,我们必须花很大的力气用心做好基础性研究工作。 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是竞合式占有保护,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法律会限制权利人任意扩大竞合式占有保护的范围。 一般而论,有合同关系的比无合同关系的容易办到,有权占有的比无权占有的容易办到,善意占有的比恶意占有的容易办到,事由发生后比事由发生中的容易办到。在有合同约定和有权占有约定方面,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事先预约、事中执行和事后算账三种办法,是最完全的占有保护方式。 以上三种占有保护形态,不同的学者与取材的角度有异,定义办法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参考,以便于抛砖引玉。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几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将无权占有准保护纳入到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中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生阶梯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以后,单凭有权占有保护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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