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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第5/5页)
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以后,才能顺利进入有权占有正保护程序中去,否则是无凑于事的。 (二)占有保护类型简介 占有保护类型,物权法第245条提到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四大类型。 而物权法第33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九大类型,这是所有权保护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合一的保护方式,对于占有保护也是基本适用的。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2.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3.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亦称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伤害之虞。 一般而论,有合同关系的比无合同关系的容易办到,有权占有的比无权占有的容易办到,善意占有的比恶意占有的容易办到,事由发生后比事由发生中的容易办到。在有合同约定和有权占有约定方面,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事先预约、事中执行和事后算账三种办法,是最完全的占有保护方式。 以上三种占有保护形态,不同的学者与取材的角度有异,定义办法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参考资料,以便于抛砖引玉,或者为便于记忆作一个准备工作。教科书和权威读本中有许多独到见解,有许多精辟的论述,所有读者应当对此加以关注,以求得更加丰富而准确的知识。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几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将无权占有准保护纳入到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中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生阶梯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以后,单凭有权占有保护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以后,才能顺利进入有权占有正保护程序中去,否则是无凑于事的。 限于篇幅,以上三大请求权具体分析从略,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它从略,可参考相关的词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占有保护正解,指以正确的态度解析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对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不溢美,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一概排斥,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每一种应该有的占有保护。呵护占有保护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平衡,充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服务,并不是要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占有,而是要利用无权占有来对付无权占有,以毒攻毒,从而达到乱而治之的目的。 回顾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里面有一些秘诀与技巧,一般人是不看不出来的。有些专家学者也看出了其中的一些奥秘,也羞于在他们的的著作中加以阐述。因此,他们可以自由讨论“准占有”,不敢讨论“准保护”,更不敢提“无权占有准保护”。更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学界是这样的,外国的法学界也概莫能外。陈陈相因、因循守旧的大环境、大背景情势下,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架构与思想体系是残缺不全的。 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同样是占有保护的内容。然而,这是从物权人“有权占有”的角度来专门规定的。 本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涵盖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被保护人,涵盖各种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利益等权利对象,应当范围上远远大于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规定。 而且,本法第245条关于“泛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轿—第一回上驾(嫁)”。 此外,本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第245条“占有保护”的规定,与本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专门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条对于“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这是倾向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因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权威解读文本意思)。 本法第243条指出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 第245条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在内,对权利人的占有保护有妨害,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于恶意处分人以及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此同时,“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也可以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以及“无权占有准保护”方面的规定。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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