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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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第6/7页)

者其他的更高级的请求权。

    准占有需以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或者权利保护请求权为标志,对于各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准占有进行推定。

    对于无权占有之准占有及其保护,原则上以物上保护请求权为标志,不得对抗有权占有之正保护机制。

    对于有权占有之正占有及其保护,原则上以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者物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为标志,不得对抗有优先权占有之特别保护机制。

    准用或者准占有保护的推定,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以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为协助、为补充。

    第三,准占有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差别。

    有权占有之准占有,无占有之准占有,善意占有之准占有,恶意占有之准占有等,对外关系上,应当与正占有、上级占有或者限制性占有等应当拉开距离。对内占有关系上,准占有本身也需要有一定的权利差别。

    第三,准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大多数准占有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正占有,以短期性、暂时性为主要特征,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类的善意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善意占有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之类的恶意占有,需以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恶意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二、一般分析

    1、两类表现形式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两大类表现形式。

    第一类是下行式占有保护。

    有权占有嬗变为无权占有,属于调整形式的占有保护。这种情势发生后,有可能发生占有保护竞合作用。

    一种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竞合作用。原则上,有权占有正保护是主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从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对抗无权占有准保护,而客观要求是应当采取和平手段或者温和的方式来保护,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来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也可以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而享受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以维持现存的占有关系,目的在于今后恢复到有权占有关系的正常轨道上来。

    另外一种是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竞合作用。原则上,善意占有优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保护优于恶意占有保护。一般而论,善意占有准保护可以对抗恶意占有准保护,恶意占有准保护不能对抗善意占有准保护,更不能对抗有权占有正保护。

    善意占有保护与恶意占有保护的竞合,多数是发生在占有人自身,由于善意占有人自己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故竞合是一种自身自力行为。

    竞合发生以后,理应以恶意占有保护论处。恶意占有保护期限应当短促于善意占有保护期限,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这些责任。

    第二类是平行式占有保护。

    善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善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恶意占有保护人委托其他恶意占有人占有不动产与动产,可视为平行式占有保护。

    受委托的善意占有保护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与第三者占有人是不同的。第三者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没有信托关系或者内部关系。受委托的占有人,接受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并成就了物的占有,不是独立于占有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以外的占有人,与委托人实为同一占有人或者占有共同体。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受合同关系约束的,对于受托人太过于严苛的处罚或者过重的赔偿,法律一般地不予以认可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从轻甚至于减免受托人的处罚。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适用于无权占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无权占有人不能再主张占有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所有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2、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层次

    无权占有准保护,如果细分一下,还可以分为两个类型或者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善意占有准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主流的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仅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善意占有准保护,主要是针对恶意占有之侵占行为。用占有保护请求权来维护现在的占有秩序,以便于将来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这是从占有保护预防机制上来说的。

    从占有保护衡平机制上来说,当有权占有人向善意占有人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善意占有人有侵权之虞时,而真正的侵权人是第三者即恶意占有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那么,善意占有人可以向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然后运用这种请求权取得的成果去履行义务,应对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抵偿间接侵权之债。

    第二层次,恶意占有准保护。

    恶意占有准保护,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中非主流的特定保护对象,其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低一级的特定范围的占有保护对象。

    伦理上,对于恶意占有行为是不受法律和法锁保护的。但是,在个别情形或者特定范围内仍然需要加以保护的。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第三人或者更加恶劣的侵权行为,维持一个暂时的物权秩序,以保障后续的物权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与结束。

    3、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至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所谓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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