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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第7/7页)

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可替代性,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害后,所对应的侵害后果由第三者来负责,借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如果无权占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那么他自己取消了这种可替代性,要独自负完全的责任。可替代性是一种法律工具,无权占有人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恶性占有的自灭性。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致通过反对和提倡消灭各种形式的恶性占有。

    所谓恶性占有,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和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对于后一种恶性占有,法律层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现实中或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事物。其实,善意占有人擅自转让、处分、毁灭、消灭占有物,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遗失物占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单位与地点归还给遗失人或者有权代理的单位,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相当扎实,相当成熟,应用范围很广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占有活动、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占有责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制度等方面总结出来的核心理念。其中,大胆地提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特别概念,会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与深刻的反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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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人与其他无权占有人发生占有纠纷,占有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侵夺、妨害,于1年之内未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该物上请求权归于法定的消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向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准占有,是与“准保护”密切相关的占有类型,可以同义词反复。因为准占有,所以“准保护”;因为准保护,所以“准占有”。

    准占有,即指对于某种保护性权利的准占有。

    所谓“准”,指的是准用。对于要式物或者要式权利,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要准用占有关系法关于占有的相关规定;对于略式物或者略式权利,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准占有则适用于合同法,或者慎重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可靠办法。

    另外一层意思,由“准用”引申出“亚用”,由“准占有”引申出“亚占有”、“偏占有”、“次占有”。总之,与正统式、正规式、正经式有权占有相差一个档次,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相互混淆。

    准保护,是指于特定的条件与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保护,准予参照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办法实行。但是,于法律效力方面,无权占有准保护仍然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准保护,就是在非正占有即无权占有法制基础上准用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一种维稳的无权占有保护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关系的保护机制。

    准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有权占有人未出现或者出现后未提出恢复有权占有关系,或者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超过一年期而未行使此项权利而失效,所限制的对象仅仅是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即恶意占有人的不法占有与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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