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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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第3/7页)

占有人,以及其他的他物权式信托占有人,于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拖欠费用或者劳务费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成为善意占有人。

    此类变种式善意占有人,应当“准用”所有权限制法、信托占有关系法的规定,对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侵夺人、妨害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他物权式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式保护请求权。他们的债上、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人于条件成熟时可以成为留置权式占有保护。升格后,善意占有可以成为有权占有,并构成有权占有体制(不是无权占有体制)中最优先级的占有保护,这是后话。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也是受占有关系法保护,针对所有权人的侵夺与妨害;另一方面,也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针对恶意占有人的侵夺与妨害。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第一方面也是因为双方的占有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发生的概率大于第二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第二方面是对于偶然性事件,是与第三人发生的占有纠纷,发生的概率小于第一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小一些。

    (5)一般性保护

    对于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是善意取得准所有权的占有关系人,如免费使用人、共用人等,不包括信托准所有权人在内,于对外占有关系保护方面,准用准所有权关系法进行调整。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一般性级别保护的对象。

    (6)适时地取消保护

    对于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或者成为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占有关系人,或者成为恶意处分人的占有关系人。如免费取得人、使用人、共用人等,不包括信托准所有权人在内,于对外占有关系保护方面,准用准所有权关系法进行调整。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适用对象与范围非常狭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地取消保护。

    此类恶意占有行为,在与恶意取得非法所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成立占有关系,已经将恶意占有的气氛加以扩散,不能再向外扩散了。再向外扩散,对于有权占有的原所有权就更加不利了。因此,最好是对此类恶意占有关系进行适时地取消保护。

    以上简要介绍了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几种类型,实际上还有很多变种的类型。从占有关系方面来讲,就涉及到20多个样式。而善意占有处于有权占有、恶意占有的夹层状态,可能存在数以百计的样式,本文也无法承载全部分析研究的份量,只能作一般性的简要介绍。

    2、法律关系

    善意占有准保护,一般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普通物权法的相关“软性”规定。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即特别法,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行为均采取强制性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不搞拐弯抹角、拖泥带水的,一般不怎么认同“善意占有准保护”,仅认同“有权占有正保护”,需要加以辨别与注意。

    善意占有准保护,不得对抗有权占有正保护。此类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有权占有正保护实施时,善意占有准保护只能起积极促进的作用,不能起消极的破坏性作用。

    善意占有准保护,优于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不得对抗善意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准保护实行时,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就应当终结,同时清算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违法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善意占有准保护模块,是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最狭小和受保护期限最短暂的模块。一要与有权占有的正保护严格区分,二要与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严格区分。

    第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

    1、概述

    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是指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的占有推定为合理性占有,于特定的法治环境、特定的过渡期内,准用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和抵御其他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债权、原权利、原利益之义务性保护。

    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是指在特定的法治环境和特定的占有保护条件下,赋予恶意占有人以物上保护请求权,制止其他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不法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破坏,防止侵害范围扩散而导致有权占有人遭受更大的损失,以相当合适的代价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承担合适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是最坏的无权占有,根本不存在合法占有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百分之百需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但是,恶意占有人也不是“唐僧rou”,也不是任人宰割的,为了修成正果和取经成功,也可以利用其佛法,对付白骨精这样的吸血鬼和牛魔王之类的强暴者。倘若“唐僧rou”任人宰割,责任人和责任物都已经不复存在了,有权占有人向谁请求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是否承认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或者是否准确、有效地实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其后果肯定是不一样的。

    承认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准确、有效地实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相关的占有保护制度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防止恶意占有行为的再度发生,避免恶意占有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也可以通过下一步的占有关系平整,使坏事变成好事。

    否则,恶意占有现象恶性膨胀、恶性循环,不利于下一步的占有关系平整,导致有权占有人的权利受到更大程度、更长时间、更加复杂的损害,使坏事变成更大的坏事。

    是否准确、有效地实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是否合适性地行使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对于恶意占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意义也是重大的。

    譬如,恶意占有人面对其他的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夺或者抢夺、掠夺以及毁损、灭失时,任由其他的恶意占有人将本来属于有权占有人之物肆意妄为,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本来,恶意占有人从恶意处分人取得占有物,恶意处分人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恶意占有人只是需要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现在,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恶意占有人对其他的恶意占有人不行使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任由其他的恶意占有人,对属于有权占有人之物肆意侵占、侵夺或者抢夺、掠夺以及毁损、灭失,不仅要比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承担更大的即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而且要比上家的恶意处分人承担更大的即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具体来说,恶意占有人失职、渎职或者故意放纵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于普通物权体制、担保物权体制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可以用金钱赔偿来私了,这还是比较轻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于制度物权体制、政策物权体制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不仅需要用金钱赔偿来解决问题,对于财产刑侵占罪的追究方式,可以将失职、渎职的恶意占有人推定为“主犯”、“主谋”,不仅仅是“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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