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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2 (第2/7页)
通物权体制中,对于这种占有保护类型的应用需要慎之又慎。滥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仅于事无补,到头来还会起反作用。 客观上,“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理论上与实践上时常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当棘手的疑难问题出现后,对于法学原理的需求、cao作规程的肯定、实践结果的检验,都是非常复杂的考验。 平时,人们的朴素感情与固有理念,是对于无权占有应当一律封杀,恨不得一下子将它赶尽杀绝。倘若有人对不了解的人谈及“无权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等敏感性问题时,人家的第一反应、第一句反驳,就是说你脑筋进水啦,你没有发高烧吧? 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命题,确实是一种悖论,或者说是一种反向思维方式。然而,当我们摆事实、讲道理,将道理讲深讲透了,人家就会认为这是“高论”。 因为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一种很特殊的占有保护形式,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的规定确实是少得可怜的。与此同时,我们的理论往往是显得非常苍白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试探性地解决无权占有准保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问题,有的顺利,有的并不顺利。说到底,就是理论落后于实践、法律落后于形势、思想落后于现实所致。 (二)两种无权占有准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包括善意占有准保护和恶意占有临时性准保护两个范畴。前者应当属于合理性保护,后者应当属于合适性保护。均为物占有上的保护、占有现状的维护,而不是物权上的保护,也不是基于物权上的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为相关的有权占有人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将各种占有关系人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一厘清,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无权占有人只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却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行使物权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人之专项请求权,既包括占有物免于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之类的物上请求权,也包括所有权、自主权等权利免于侵夺、妨害、破坏之类的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固名思义,就是不具备所有权式、自主权式、他物权式等有权占有性质的权利。占有人却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回复有权占有人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及时返还占有物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考量,才“破格”设立了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防火墙。 因为都是非法占有的性质,无法对此进行合法性推定。对于善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理性推定;对于恶意占有及其准保护,需要作出合适性推定。 第一,善意占有准保护。 1、概述 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指善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之物的占有推定为合理性占有,于特定的过渡期内,准用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和抵御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的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债权、原权利、原利益之义务性保护。 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中,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尤其是,以合理价格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处取得物的准所有权之善意占有人,是重点保护对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有时候与有权占有之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基本相当。 善意占有的类型较多,会分出三六九等,善意占有准保护的强弱程度和法律效力也有一定的差异。这其中,最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次优先保护、一般性保护和适时地取消保护,都是需要分类进行的。无论善意占有准保护的进展如何,有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所有的善意占有准保护,最终一定要、一定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完全替代,从而实现占有保护圆满成功之完美结局。 (1)最优先保护 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以及其他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对于权利人都是有功无害的善意占有人。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最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但是,他们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的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法定的时间返还或者上交占有物,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超过法定的时间而继续占有的,或许可定义为恶意占有行为,占有物保管不善良,构成毁损、灭失事实要件的,无论是否由于主客观原因,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优先保护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的,关键是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包含准信托所有权,下同)的,也是一类特殊的善意占有类型。他们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说这种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只是针对原所有权人、原自主权人而言的,自然是主流的观点。但是,取得准所有权后,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却可以称之为“有权占有”。 善意取得人并善意占有人,既然是“准所有权人”,自然可以在合理、合适的条件下,“准用”所有权人的救济办法,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有限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次优先保护 善意取得占有权的准用益物权(包含准信托用益物权,下同)人,担保物权之准占有权人,基于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法锁关系、占有关系、排他关系等关系,负有对占有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由有权占有变成善意占有,只是因为所有权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债务,遂成为变种式善意占有人。此类变种式善意占有人,应当“准用”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对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侵夺人、妨害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他物权式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式保护请求权。他们的债上、物上保护请求权,应当属于次优先级保护的对象。 《俄罗斯民法典》第305条特意规定:“基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有权保护其占有不受财产所有权人的侵犯。”这种另类规定,不是说他物权人的占有保护比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高明,而是从所有权限制法的规定中进行占有关系的相对平衡,籍以保护他物权人的合法占有与善意占有、善意管理的权利。 此类善意占有准保护,是柄双刃剑。一方面,是受占有关系法保护,针对所有权人的侵夺与妨害;另一方面,是受侵权责任法保护,针对恶意占有人的侵夺与妨害。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第一方面是因为双方的占有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发生的概率大于第二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第二方面是对于偶然性事件,是与第三人发生的占有纠纷,发生的概率小于第一方面的概率,而且处理起来难度小一些。 (4)优先保护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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