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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1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1、依法区分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物权法系区分,分为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担保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政策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的法理基础等等。

    此外,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协助成文法解决一些少见的、细小的、具体的问题。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相当扎实,相当成熟,应用范围很广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占有活动、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占有责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制度等方面总结出来的核心理念,各种学说与优秀作品汗牛充栋,硕果累累,好戏连台,有着深厚的社会底蕴和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博大精深而精工细致,是整个物权社会中之大器。能够紧紧抓住各种占有关系的脉搏,解析与正确各种错综复杂的占有矛盾,理顺与平衡各方面占有人的利益关系,鞭挞与束缚各种恶意占有行为,为占有保护的日常化、正常化、正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辟道路。

    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优点多多,用途多多。其中一些精华部分,遂成为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和技术物权法系等法律体系中的样板,按照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套路进行运作,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型号划分,可以分为宏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微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

    宏观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需要综合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法理解析,从中找出占有关系的规律性,大力提升占有保护的效能效力,将各种侵物、侵财、侵权行为一网打尽,不留任何死角与尾巴。

    物权法第245条对于占有保护作出了概要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上述规定,粗看起来是简单的,而从法理学上分析却是非常复杂的。

    就占有人而言,仅仅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的占有人就多达数十种,其中就包括许多品种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其中占有或者占有关系的形式也多达数十种之多。同样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法定的与意定的、物权的与债权的、自力救济的与公力救济的、可持续性与不可持续性的、高法律效力与低法律效力的请求权,进展中的顺利程度和最后的结局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上述规定,基本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这是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通用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此外还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是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偿取得准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行使此类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都可以称之为“物上请求权”。更进一步分析,专门对于有权占有人,最好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分别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是基于有权占有人即物权人之物权保护请求权而专门规定的。而本条款即第245条,包括合法并合理占有之有权占有人和不合法占有并合理占有之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在内,立法目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尽管两种占有之间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名字上是一样的,而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均有所区别。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非重点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暂时维护无权占有状态,最终目的在于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完全理顺现成的占有关系,实现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正常化规范化。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与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很大的差异,与担保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有些微的差异。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可以为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提供参考资料,但不能替代制度物权法之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表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因果关系和保护目标的统筹兼顾与优化选择。当占有保护请求权被法律确定下来以后,权利人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救济途径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特殊情势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但可以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时候还可能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如果是基于物权而有权占有某物时,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并造成损失时,该占有人不仅可以基于物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无权占有,他人对该物加以侵占或者妨害时,那么该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所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涉及单纯的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本条款的规定就是最好的回答: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就是法律、法锁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损害的保护手段。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按照传统物权法学理论,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和物权法学界,关于占有保护的基础的大量论述与主流观点,是基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护。但是,绕过来绕过去,还是会绕到占有权利的保护,包括物权式保护、债权式保护、利益式保护等。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在于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二在于无权占有之特殊性保护原理。前者是基于法理上的临时性、中介性保护,最终应当由有权占有之占有的普遍性保护原理所取代。

    以物权法的本职工作而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各司其职的。那么,关于占有事实与占有状态方面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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