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 (第2/5页)

护,重点在此占有的确认,至于保护与利用都是临时性的。关键在于,善意占有、恶意占有都是非法的无权占有,这些无权占有人有限的排他权,只能针对其他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和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不能针对有关的有权占有人。

    现实生活中,一些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物和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其交易安全需要作出适当的保护;尽管法律不承认其取得的所有权是真正的所有权,只能算作准所有权。对于恶意处分人来说,存在返还交易价款的请求权,即债权保护请求权。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权利人及其他信托式占有人,于从事业务过程中,可以定义为准有权占有人,亦为中介式准有权占有人。为了排除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处分人的处分,对于侵占、侵夺、妨害、损害者应当有一定的排他权,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反之亦然。当委托人对于受委托人不履行义务,不全额支付运输费、托运费、寄存费、保管费、加工费时,受委托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继续占有而不必交货。只是这是一种基于普通债权保护而成就的普通占有保护,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

    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和其他的无因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等,尽管不能对抗失主或者所有权人,但可以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对抗虚报冒领的非法占有人时,也需要对此进行占有保护。这也是特殊性占有保护对象之一。

    上述是普通物权法系之特殊性的占有保护。担保物权法系中也有特殊性的占有保护。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是比较特殊的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平时与债务人发生的矛盾很大。情急之际容易滥用权利,如蛮横地过多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擅自使用和出租利用占有物或者占有的权利;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时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致使债务人着急上火,使得占有物的利用效率降低,造成机会损失与精神损失等等。出现这种情势时,需要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区别对待,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民法学家们通常是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来阐明原理的,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应用最广泛,焦点难点问题很多很复杂所致。

    然而,熟练地掌握了这种基本原理的规则,就可以为担保物权法系的和制度物权法系的、政策物权法系的参考应用开辟绿色的通道,也便于在法律关系中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创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占有保护请求权,亦称之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占有人请求权。其中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专门术语称之为物权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了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其中,无权占有人、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形式与结构上相似,内容与目的意义有所区别。尽管有些学者将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统称为物权请求权,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别。著名法学家、中国物权法第二稿主持人王利明先生,在他的著作《物权****》(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02页专门论述了上述的区别意义。

    综合研究物权法第245条以及第33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专家、法理学家们的精辟见解,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存在以下异同点。

    第一,适用范围与目的意义的异同点。

    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之处在于要求以占有保护为中心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然后对于各种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来平整占有关系。

    其中,两大类请求权,均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三大内容。

    1、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不同之处

    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偏离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另类请求权,有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保护期限较短、效力较低等个性特点。于特定处境与情势下,能够协助物权保护请求权,从而达到最终目的。

    占有保护请求权,目的意义在于平衡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占有,以占有人作为请求权主体进行全面覆盖式占有保护。出于履行合同、交易安全、整顿物权秩序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方面的考量,防止占有人野蛮侵夺、无理妨害及出现暴力事件,可以赋予特定的占有人以临时性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更大更复杂的矛盾纠纷;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圆满成功,可以为权利人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容易搞成一团乱麻,反过来也无济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普通物权占有保护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在担保物权占有保护中较少见到,在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占有保护中更是罕见。以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等占有制度为标志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肯定有着特定的目的意义。

    譬如,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这种善意占有的当事人对于遗失物、无主物没有占有的权利,但有妥善保管、返还或上交原物的义务,对于非法虚报冒领者、侵夺与妨害者,当然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又如,善意占有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大必要条件的,以合理价格取得占有物的,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当这种占有人履行向正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时,这又牵涉到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执行,善意取得人得向正所有权人声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求得权利人的谅解。但是,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

    上述两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典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当然还有很多类型,不便赘述。尽管“这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临时性的,决不是长久性的”,仍然存在一定的目的意义。这是基础性的占有保护,也是解决复杂性占有关系矛盾的第一个大关,而这种大关是一定要经过的。否则,第二关之物权保护请求权,就无法开展,或者就定然乱上加乱,根本无济于事。

    试想一下,类似于遗失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这种善意占有人,不给予一个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恶意占有人侵占、侵夺、妨害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