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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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占有保护

    一、基本理念

    1、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指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占有关系遭受损害、破坏的保护手段与途径。主要是指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此项规定,主要由占有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

    有权占有正保护,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其目的是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进行调整。

    其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行使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其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

    理论上,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了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请求虚报冒领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占有保护,是针对占有的侵占、侵夺或妨害事件、事实,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依法律保护、依制度保护、依规矩保护、依合同保护、依人力物力保护、依司法保护和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等,均可以不拘一格。

    无论如何,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最终必须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取代。

    2、占有

    占有,现实情况中是一个广泛存在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这必然影响到占有保护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

    说广泛,因为广泛包括各种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债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既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又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中又有善意占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合法又不合理占有)之分。

    说复杂,因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占有、信托占有的区别,还有自物权占有关系、自物权与他物权占有关系的区别等等。如所有意思的占有同非所有意思的占有之重大区别,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错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等占有、占有关系和占有保护的区别。

    因此,占有虽然是个小题目,所涉及到的广泛性与复杂性非常惊人。所涉及到的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展开来研究,可能数百万字也写不完,本巨著中已经展示了数十万字的篇幅,也只不过是其中之一部分。

    《物权法(草案)参考》第469页这样感喟地阐述道:“占有如同一根红线贯穿整个物权法体系,不少物权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占有制度这一平台之上的。如占有与物权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差异与衔接;占有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间的联系,如占有与善意取得(即时取得)制度;占有与先占取得、占有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等。由于这些问题不单单流于理论研究的层面,它们和现实生活贴合得更加紧密,因此我们希望可以在对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后,再完成对这几个专题的研究结论。”

    对于占有、占有保护,倘若建立计算机模型,则可能需要搜集数万个数据样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民法专家、物权法专家、行政法专家、行政经济法专家和广大的干部群众一起,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奋斗才能成功。当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如此单薄,离建立计算机模型相去甚远。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占,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入侵式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侵害。

    对占有物侵占的,是对于物的本体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作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上的侵占,是对占有人物权上的损害或者事实上的妨碍。

    对占有权益侵占的,是对于物的占有人之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财产权益上的妨害。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夺,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取夺、掠夺、抢夺、强夺甚至豪夺为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剥夺。

    侵夺人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强行将占有之物、之权益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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