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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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第2/4页)

者一部分纳入自己的管领或者控制范围,就是侵夺行为。

    侵夺人对占有的侵夺,可以是为自己侵夺式占有,也可以是为了第三人构成侵夺式占有;对于物本体上的侵夺,有纯占有的侵夺和物权式侵夺、债权式侵夺、财权式侵夺以及使用权式侵夺、利用权式侵夺、作用权式侵夺等形式。侵夺的形式、内容、性质、质量、数量与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亦不同。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妨害,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为目的,以妨碍、施害、损害占有人或者占有物为手法,构成物权式或人权式、事实上的危害。

    妨害人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上的事实,但对妨碍了占有人之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间接地实施了危害,以至该占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损甚至破坏。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妨害了占有人的通行权、健康权,以自己之物对他人之物和人,就构成事实上的危害。

    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应当构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与事实。二是违背占有人意愿的强行占有。三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非理性。

    于普通法中,占有保护,系指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权益的保护和占有状态的维护。可分为物权法式保护与债权法式保护两种。

    物权法式保护,称之为物权式和物权关系法式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保护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保护。

    二、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权,实为主动救济权,是占有保护体制与机制中一种突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进行即时制止,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济,于特定场合,某种意义、某种程度上说,是公力救济无法取代或者难以替代的救济方式。特别是在应急救援时是如此。

    自力救济权,一般是应用范围与对象于特定的占有保护救济权,一为应急自救权,二为自力防御权,三为自力取回权。

    符合占有保护条件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可以分别依据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规则行使自力救济权。这种做法,可以减轻公力救济的负担,亦可以即时性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势下,平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

    1、应急自救权

    应急自救权,是占有人积极应对人为的、自然的、突发性的、偶然性的事件,而触发自我挽救、自我保护的权利。占有人应急自救权是主应急自救权人,占有关系人、自发的应急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者等是从应急自救权人,均为特定条件下的自力救济权人。

    这种权利是占有人一种特殊需要、特殊任务的权利,于特殊情势下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解决当务之急。诚然,应急自救权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一方有难、八方来支援和通力救济,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急自救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应急自救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最大板块的应急自救权,寓于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赋予了占有人即时性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的气氛浓厚,而且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中途是否中断在所不问。

    其中,有权占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正宗的且合理合法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且不合法但合理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行使后,最终为有权占有人的请求权所取代、所消灭,并将占有关系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通常,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占有人针对施害人或施险人、侵害人或侵占人行使的物上请求权。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指这两种物上请求权。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势发生。如发生自然灾害、自然物危害、动物危害甚至植物危害等,为了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于特定的情势与环境条件下,占有人可以自发性地进行自我救济。此处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可以在占有相对人缺席的情势下独立行使,有的亦与占有相对人无关紧要。事态严重而突然时,可以不经相邻占有人同意,利用其物进行施救、自救、互救,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

    自然灾害,系指暴风、骤雨、地震、雪崩、冰冻、酷热、海啸、泥石流和水灾、洪灾、涝灾、旱灾、虫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对人、物、作物、动物发生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行使应急自救权。

    突发性的应急自救权,除了于自然灾害中广泛应用以外,还有应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其他的突发性事件进行的奋力自我救济权。现在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数十万起,应当允许救人为主、救车为辅助,自我救济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自力防御权

    占有人于法定的条件下,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身份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或者占有的权利,称之为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权或者自身防御权、已力防御权。其性质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即占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权力的救济,而径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夺或者侵害、妨害。

    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须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或者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者,为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者,将自己之物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从而使得成为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是对于物系基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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