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第3/4页)

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者,为辅助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自力防御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法律首先认可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

    直接占有人是所有权人的,是完全独立自主性质的自力防御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不正当的干涉与破坏。

    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传统学术观点上关注的是“一致对外”的自力防御权。然而,存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之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更大程度上是“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对外的与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各有各的侧重点,不能偏废。

    事实上对内的比对外的发生概率和危害性更大,而占有保护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多,理论研究方面遭遇的瓶颈更难。尽管如此,尽管“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的规律性、统一性难以捉摸,仍然应当不遗余力地进行努力研究,定然会有更多的好收获。

    法律有条件地认可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

    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租给他人的,遂成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但所有权人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当承租人、借用人对于所占有之物发生侵夺或者侵害、妨害行为时,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但是,承租人、借用人正当的占有行为,所有权人不能干涉。

    反过来,倘若间接占有人实施侵夺或妨害占有的行为时,直接占有人还可以已方之力加以防御,并有权解除与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关系。

    有法学家认为,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辅助占有人,不包括间接占有人。这种观点的立脚点在什么地方不得而知,可能是基于“占有事实理论”,而不是基于“占有物权理论”而作出的简单结论。

    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之直接占有人,对于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间接占有人没有优先权,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排他权。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就不能对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行使排他权。所谓自力防御权,此处包括正方的和反方的排他权。既然直接占有人享有自力防御权,间接占有人同样享有自力防御权。这是双方的自力防御权,而不是单方面的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一般是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信托物权人即从占有人,自物权人将自己之物交于信托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者保管后,就可以按照委托人行使自力防御权。

    (2)行使自力防御权,须针对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

    侵夺式占有,简称侵占,指施害人以暴力夺取物的本体,夺取占有人对于物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使其不能发挥占有的效能,其结果导致非法的新占有代替合法的旧占有。

    但是,侵夺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妨害式占有,指以侵夺以外的途径与方法,使占有人不能实现对占有物之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其结果是非法的新占有与合法的旧占有并存,并使得旧占有有能力受到妨碍、趋于衰弱的状态。

    但是,妨害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以及排除妨害与受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与受消除危险的法律责任等,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以上两个事实要件,具备其中之一者,权利人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否则,就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

    确切地说,行使自力防御权,可以继续,也可以自然中断。占有之侵夺或者妨害,必须是继续存在,如已经过去或者已经了却,占有人不再享有自力防御权。

    (3)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权力加以防御。

    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权力的救济,而径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夺或者侵害、妨害。

    一般而论,上述占有人为保护占有与人身安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正当防御的办法进行即时性的自力救济。

    普通物权法方面,有关例子很多。如针对抢夺手机、金项链者,针对环境污染者,强占他人的田园施工作业者等等,自物权占有人和他物权人占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权力加以防御。

    担保物权法方面,有关例子较少。如质权人于出质人不法夺回其出质有动产时,即可行使自力救济权,以自己债权、准占有权的权力加以防御。

    3、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亦称自力夺回权、自力夺还权或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不依赖公力救济即时排除施害人的干扰取回,或就地追踪向施害人取回。

    自力夺回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可不经施害人同意,依法向施害人面对面地夺回自己的占有物。

    自力夺还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反过来夺回自己的占有物,恢复原物的占有状态。

    取回权,即自力夺回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依托自力救济权,夺回自己的占有物,恢复原物的占有状态。

    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滥用权利

    此为滞后的权能,可定义为消极权能。适用范围与对象比较狭小,取回权人需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占有人不能跟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那样自由设立与行使自力救济权。

    某些权属不明确、占有关系不清晰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