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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第6/7页)
法系中作出的物权化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甚至于赔偿损失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普通法锁责任。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善意占有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这里指的是法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钱债务,不同于合同约定的金钱债务,如同法律的锁链套在损害赔偿人的身上,及于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善意占有人仅以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均负赔偿责任。 另外,无权占有人涉及到国家专属所有、专有所有、专控所有之类财产的,无论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基本是不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一般是要求从严赔偿的,只有市场流通领域之一般财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并毁损、灭失的,才与普通物权法系相对应。 整个制度物权法体系,是加重惩罚、处罚之特殊物权化调整体系。其惩罚、处罚甚至于刑罚的项目之多、之严厉,是任何物权法系所不能比拟的。普通物权法中,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结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以罚金;普通物权法之损害赔偿,一般倾向于等额性质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甚至于行政职务处罚、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之类极权赔偿。 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是个涉及面很广泛的命题,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一一细述。关键在于,在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这样的问题十分严肃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书和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提及到,他们是“就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理论层面非常狭隘。 二、推定方式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之物权化调整方针,可以作如下定向或者定式推定: 1.按照责任主体来推定 同为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之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之责任,这是毫无悬念的推定。 恶意占有人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完全的法律责任人和完全的法锁责任人,比较善意占有人,其必要费用得偿权为零物权,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加责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轻于恶意占有人,具有个别的有限度的使用权、必要费用得偿权,一般不必承担弥补性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一般作为恶意占有人来重新推定,最好是比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减轻负担一些。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是有可能性的,这种案例并不罕见。另外,由恶意占有人转化为善意占有人,几乎没有这种推定的先例,故初始化的恶意占有人是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改邪归正,改恶从善,这是法定的义务与责任,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就主体总量上而言,恶意占有人是有增无减的趋势。 其一,个别甚至于部分有权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甚至于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 其二,个别甚至于部分善意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也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 自近代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自物权人、他物权人和零物权人严密的限制性条件越来越多,这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实体经济体系与虚体经济体系、有形物权体系与无形物权体系的占有形态花样百出,占有关系的精细化、严密化和法锁化是大势所趋。所有这些,酿成动态的和静态的恶意占有人有增无减的趋势,完全是必然规律。 2.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说往深处探寻,损害的方式与程度不同,责任的追究方法也就不同。既然中国物权法不是判例法,模糊地带与弹性程度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执法漏洞,依据法理逻辑与深究的判断不失为一种可行性好办法。 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不妨采取由表及里、由粗及精的层层剥笋法来进行。 首先,采二组分法推定。确认灭失责任>毁损责任。 其次,采四分法推定。确认灭责任>失责任>毁责任>损责任。 其三,采四组分法推定。(1)人为灭失责任>人为毁损责任;(2)精神灭失责任>精神磨损责任;(3)机械灭失责任>机械磨损责任;(4)自然灭失责任>自然毁损责任。 其四,采不同主体法推定。(1)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2)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其中,第(2)项与恶意占有人分开推定,仅与善意占有人一起比较推定。因为,大概情形是,恶意占有人比善意占有人多一项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善意占有人少一项必要费用得偿权。 以上推定,是根据普通物权法系的法治精神来推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推定另作别论。 3.参照权利人请求项目来确定 关于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本法本条款列举的请求赔偿项目,一是保险金,二是赔偿金,三是补偿金,四是弥补性的损害赔偿金。前三项,是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的共项;后一项,是恶意占有人的专项。 追究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应当具体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毁损、被灭失的事实要件。 如果被占有之物完好无损,权利人则适用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本条款所指的四项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然,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另类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具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 关于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权利人而言,通行的规则是“民不诉,官不理”。是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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