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第5/7页)
种恶意处分人,比后一种恶意处分人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是指占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责任人。 这是标准式恶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学界一致赞同并被广泛应用。 一般民法、普通物权法中,对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是最轻的责任。担保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级更比一级的严格、严峻,强制性、严整性效力逐级增强。 恶意处分人,是指处分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处分的权利而进行处分的责任人。 这是超标准式恶意处分和恶意处分人的推定方案,直接连根破坏了权利人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而且将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牵扯进去,构成了隐形的三角占式或者隐形的三角债式占有关系。首先要对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要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有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首先是物权式侵害,接着是债权式侵害,而且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一起实施侵害,使得侵害范围扩大化、复杂化,又是无权占有人之源头与始作俑者,是最坏的无权占有人。必须加大惩罚与制裁力度,应当比恶意占有人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通常,恶意处分人的非法处分行为,往往导致以下后果。 一则,使得占有物(权利)丧失下落。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恶意处分人的非法处分行为,发生失踪、下落不明或者完全丧失下落。这种事情发生后,可以推定为“灭失”,盖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使得占有物(权利)无法返还 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恶意处分人的非法处分行为,导致受让人藏匿而没有办法返还给权利人。 恶意处分人以低价、超低价转让该物(权利),受让人为了继续恶意占有而根本拒绝返还。或者是受让的一次性消费品已经消费,亦无法将原物返还。所有这些,也可以推定为“灭失”,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先恶意占有、后恶意处分的恶意处分人,一要承担恶意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要承担恶意处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者恶意占有以物权式侵害为主,兼有债权式侵害;后者以债权式侵害为主,兼有物权式侵害。 对于占有期间物权式侵害,一般可以将物的价值折算成现金,与利息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有租金对照的,按照每月租金及其利息一并请求赔偿。 对于占有期间处分之债权式侵害,应当占有期间的孳息、收益和处分占有物(权利)所得价款全部追回,连同利息、连同惩罚性赔偿一并清算。占有物毁损、灭失所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应当全部返还给权利人,先为恶意占有人以及后来蜕变成恶意处分人的,都得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需要承担侵权之诉,加大损害赔偿责任。 (2)实施较长时间侵害的是恶意占有人,应当依据赔偿责任最大化规则推定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责任推定方式: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以恶意占有人的侵权责任,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权、原债权,以及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法锁责任发生竞合时,需要承担双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锁责任。 标准式性质推定方案: 恶意占有人,是指占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责任人。 这是标准式恶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人的推定方案,在民法学界一致赞同并被广泛应用。 标准式责任推定方案: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非法的占有,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等值赔偿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损失的利益。 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损害赔偿原则。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的价值为准。 所谓物的权利人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包括物权式利益、债权式利益和其他相关的利益。除了利益的本金以外,还包括利益每日的利息。如有的银行规定,借贷的利率是每日万分之五,每年百分之十八点三六。 所谓以较高的价值为准,不是平均数、也不是中位数的价值,而是两者比较中最高的价值。
(3)实施较长时间占有的是先为善意占有人、后为恶意占有人,应当依据“应赔尽赔”规则推定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责任推定方式:弱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以恶意占有人的侵权责任,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收益、原物权、原债权,以及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法锁责任发生竞合时,需要承担双重性或者多重性的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标准式性质推定方案:同上。 恶意占有标准式责任推定方案:同上。 一般而论,由善意占有人坠落为恶意占有人,理论上是可以适当地减轻一些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但是,善意占有的时间太长,同样会对于权利人产生妨碍与妨害,权利人也不容易原谅他。 普通民法、普通物权法中,权利人的性情与心情可以决定物权式法锁责任。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有一定的弹性余地,物权式法锁责任也有弹性的余地。 担保物权法中,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几乎不论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即使是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一样的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中,几乎不分善意占有行为与恶意占有行为,都会一样的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关于善意占有时间段的损害赔偿责任推定方式,请参考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几种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推定”,进行具体分类推定。 3、概括定义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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