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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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第4/5页)

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之债之普通债权人对于普通债务人构成金钱债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债权法锁。

    这是一种从法锁,法律效力比普通物权法锁稍逊一筹。

    普通债权法锁,就是债权性普通法锁,一般为金钱给付性质的普通法锁。基于侵权之债而发生,就是事后补救、事后救济性质的“损失赔偿”法锁。

    债权性普通法锁,依托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存在,并为物权性普通法锁提供帮助。不仅在法律效力上低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且在适用范围上小于物权性普通法锁。

    比如说,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是《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这样的物权性普通法锁,可以泛指各种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广泛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的和制度物权法的、政策物权法的各种占有人,适用范围要几广泛有几广泛,而且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然而,作为债权性法锁,都有特定的对象与范围,债权性普通法锁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1)对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各种恶意处分人,是最坏的的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是无处分的权利而对于他人之物、之权利进行非法处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公然侵犯,是侵占、侵害、破坏、违法、犯罪的代名词,社会危害性很大,是各种法律一律禁止和严厉打击对象。债权性普通法锁以及物权性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所谓恶意处分,本身就是一种灭失物、灭失权利的性质。即使原物、原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完好无损,同样可以定义为“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理学上,将物权的变动概括为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四个环节。其中转移、消灭状态,直接与物的灭失、物权的灭失相关。

    所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

    鉴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都是性质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于推定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时,应当加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都应当是这样严格执行的。

    (2)对于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活跃,适用于较强烈的约束机制。

    一则,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之法锁责任。

    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亦即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不是恶意处分人受蒙蔽者,而是恶意处分人的同党或者同路人,并与间接的恶意占有人区别之。

    某些恶意占有人,长期以来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利进行非法占有,所得非法利益往往比即时占有即时转让的恶意占有人的更大。需要根据其占有的时间和占有的利益之责任推定,债权性普通法锁以及物权性法锁,适用于较强烈的约束机制。

    二则,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之法锁责任。

    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亦即开始时是恶意占有人之占有关系人,尔后开始变更为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并与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区别之。

    恶意占有人之占有关系人,包括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以及信托式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存储人、加工承揽人等,于占有物、占有权利未毁损、灭失的,均为间接的恶意占有人。相关的债权式法锁责任和物权式法锁责任,概由直接的恶意占有人负责。否则,由间接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责任。

    间接的恶意占有人,以有偿或者无偿取得非法占有的,均为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原直接的恶意占有人,遂变成恶意处分人。从变化之日起,与上述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和物权式法锁责任。占有物、占有权利毁损、灭失的,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3)对于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一般,适用于一种折中主义的约束机制。

    此处的恶意占有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而进行推定。取得时为善意,而后自己得知为无权占有时,自其知道之日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都是这样认为的。

    各种善意占有人、准善意占有人,各种无因管理人,以及普通物权中和担保物权中由有权占有人变更成恶意占有人的,均适用于同样的推定方法、方案,按照时间段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从变更之日起,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就接连发生变化。

    原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是有偿性质的义务,现在变为无偿性质的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物权式法锁责任应当从恶意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与此同时,占有人之保管占有物、收取孳息等必要费用求偿权会被无情地取消,所得各种非法利益得返还给权利人。原来可以取得赏金的占有人,很有可能被减免赏金的得偿额度。

    为了变被动为主动,此类恶意占有人,应当从发现无权占有之日起,向恶意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讨回当时交易中的价款。并尽快向权利人说明缘由与情况,以求权利人适当地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有权占有人转变为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一般,适用于另一种折中主义的约束机制。

    一般而论,由有权占有人转变为善意占有人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另类情势发生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有权占有人转变为善意占有人的时间相对短暂,完全是临时性的善意占有。超过一定的期间后,就可以推定为恶意占有人。

    普通物权法系中,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系中,当事人除了依据合同约定的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以外,更加重要的是需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善意占有关系。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中,基本上是法定的占有关系,基本上排除了善意占有关系。绝大多数无权占有人便是恶意占有人。

    损害赔偿的金钱债务,不同于合同约定的金钱债务,如同法律的锁链套在损害赔偿人的身上,及于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善意占有人仅以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均负赔偿责任。

    另外,无权占有人涉及到国家专属所有、专有所有、专控所有之类财产的,无论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基本是不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一般是要求从严赔偿的,只有市场流通领域之一般财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并毁损、灭失的,才与普通物权法系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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