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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第3/5页)
善意占有人,可分为多个类别,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是高端的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权利、原孳息的义务应当是有偿性质的义务。与恶意处分人之间构成普通债权式法锁关系,应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学上,主要是以此类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为模型,进行损害赔偿责任推定的。 一则,推定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普通债权式法锁责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责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占有人仍然是一种无权占有人,且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和返还原物的义务。虽然是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享有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不能对抗真正的所有权和真正的自主权。 二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的价金不足以弥补权利的损失的,应当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 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的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另外,对于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这些特殊的准善意占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占有人。奖赏应当分明,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由普通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普通占有人。 由担保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债权人,即担保物权式占有人。 (2)法锁与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即法律的锁链。这里指的是法定的“侵权之债”构成的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锁关系,债务人才可以重新获得自由。 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应当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两个组成部分。 原为债权性法锁的,完全可以金钱之债从一而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上的矛盾。 原为股权、知识产权之类法锁的,应当先参照债权式法锁责任、后参照物权式法锁责任实行之。 各种法锁、法锁关系,发生竞合或者合并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合并计算。 参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点仍然在于“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占有关系人及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现实生活中,此类事项与案件应当占多数,故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法锁,一般是指普通债权法中或者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一则,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都是双重性法锁。 一重是担保债权与担保债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 另一重是担保物权与担保义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同时约束担保债权人的占有行为、处分行为和行使物权等行为。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倘若没有担保物权法锁作配套,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都是软弱无能的,往往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必须是双重性法锁。 二则,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 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有单一性法锁与双重性法锁之分。 单一性法锁。是纯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并没有将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包括在里面。通常,纯粹金钱之债之类的普通法锁,就是单一性法锁。 双重性法锁。除了普通债权债务法锁以外,外加了一重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 侵权之债法锁,由侵占、侵害他人之物、之普通物权引起的另类债权债务法锁,就是双重性法锁。 一方面,普通物权人对于普通义务人(责任人)构成普通物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物权法锁。 这是一种主法锁,法律效力更高一筹。 无权占有人负有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利益、原孳息和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上的义务或者责任,这就是普通物权上的法锁。 普通物权上的法锁,包括物本体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以及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这里面也有单一性法锁和双重性法锁之分,可以单独推定,也可以合并推定。 对于恶意占有人,即使是物本体上没有毁损、灭失,基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关系,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直接相关联的。 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可以导致物权上的毁损、灭失。不过,物权上独立发生的毁损、灭失则不导致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然而,普通物权法锁都把这两种毁损、灭失都链接在一起了,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更加明确了。 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显而易见,权利人还要向恶意占有的责任人追加物权上的损失。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和债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间接相关联的。 法学家们解释,这样的返还原权请求权是基于“物上代位权”。实际上,是由普通法锁链接成的物权性债权。因为无权占有人侵占、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即由侵权之债引发了物权性债权,从而构成了普通物权性法锁关系。 对于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一种义务,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同样是一种义务。对于有偿取得占有权的善意占有人,是一种附加权利的义务。对于无偿取得占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是一种不附加权利的纯粹责任。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实为债权性普通法锁标的权利。因为物权优于债权的缘故,或者说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兹将这些“债权性普通法锁”也纳入“物权性普通法锁”之中,进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地、最大化地追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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