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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第2/5页)
公民既是个体的当事人,又是与社会打交道的社会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邻里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遵纪守法原则等民事活动原则。所有这些原则,既有对公的,也有对私的,既有对单位、个人的,也有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光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有时候是不能达到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况且各种矛盾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也有的是可以发生量变质变的,很多时候光是依靠权利人自力救济也是达不到一定效果的。 譬如,小偷财物、强盗抢夺、绑架勒索、趁火打劫等恶意占有方式,是强暴占有方式;暴徒对他人的财产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是强暴毁损、灭方式。而且这些都是突发性偶然事件,至于财产价值多少大小在所不问,却是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之一种白热化状态,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时候,这样情势下,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安全是小,保护权利人的生命安全是大;对于侵权人、侵占人、破坏人要求经济赔偿是小,要求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是大。 当权利人自力救济无能为力,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时,这就牵涉到公力救济、司法救济层面。在这个时候,就可以产生微妙的变化。 对于性质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财数额不大的和平式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一般性的民事责任,可以不承担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或者侵财数额大的强暴式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就不是一般性的民事责任;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有可能另外承担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法锁责任 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普通法锁责任,主要是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 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两大板块,后者与前者有一定的关联,前者包括占有物毁损、灭失等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在内。 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故物权式法锁责任优于债权式法锁责任,权利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反过来也会保护权利人应有的物权。 占有物之毁损、灭失,与物利用的妨害、发生危险相关联,权利人可以随时向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无权占有人以物质赔偿代替物权式法锁责任,只是一种补救性措施。让权利人顺利地恢复物权和正常地过上圆满的物权生活,才是正道和主要目的。 债权式法锁责任,来源于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通常以金钱给付之债表示侵权之债的执行,具有简便、简化的特点,有利于法锁关系人cao作,但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对于不同的无权占有人有不同的要求与讲究,每个责任人责任大小不一,需要区别对待。唯有占有物毁损、灭失,对于每种无权占有人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 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没有达到恢复、返还标准的,或者无法返还的,债权式法锁责任随即成立。对于有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担有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各种法锁责任,都是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当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另搞一套。然而,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全面、很周到的,法锁责任就能够起到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 为什么一个法律条文才几行字、几十字,法学家们却以几千行字、几万字示之,讲个没完没了?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是抽象的、简略的,而法理学却是具体的、周全的。 街坊巷闾间为什么流传“法官嘴大,怎么说怎么有理”之“流言蜚语”?究竟其实,有一些案件不是源于法官嘴大,而是源于法理学家们嘴小。 细说起来,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经济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要几多有几多?要几复杂有几复杂?这样的话,1万部法律、100万个法律条文也规定不过来嘛! 这么大的空缺与漏洞,主要靠谁来弥补与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吗?他们自己一年到头都忙不过来,哪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搞这样一些麻烦多多的学问? 那么,“天问”和“问天”的重担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法理学家们的肩上。与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学家们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1)法锁关系当事人 法锁关系当事人,主要包括权利人,以及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以及占有关系的当事人等。 物本体式、物权式、债权式、物上利益式和其他权益式当事人,都有可能成为法锁关系当事人。 其他的法锁关系当事人,包括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等当事人的占有关系人。 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之责任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人包括恶意处分人,通常系由侵占、侵权和损害行为取得非法占有,是恶意、恶劣、恶性甚至恶毒的占有人。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可以侵权之债的名义,实行“应赔尽赔”的原则,要求责任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说,遵从赔偿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责任人即恶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处分人,从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以“侵权之债”的法锁限制责任人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被占有之物或之权没有遭受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损失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反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善意占有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没有履行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法锁关系亦为正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律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区别对待,责任对象和责任范围不能搞扩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实行以物权式法锁责任为主、以债权式法锁责任为辅的方针,无理由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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